2014-02-13 18:58:04来源:神州财税网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1.1优惠内容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政策一) 上述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政策二) 1.2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1.3限制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政策三)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4办税指南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政策三) 1.5纳税申报 1.预缴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政策三) 2.汇算清缴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政策三) 汇算清缴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工资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政策四) 1.6注意事项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92号已经失效,并且无后续文件出台。 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持不同意见,本网站也曾撰文《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阅读。 1.7典型问答 1.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 对偷漏税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有何处罚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福利企业在考勤、残疾人招工与辞工、残疾人员计算比例上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当年已退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3. 企业办理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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