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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遇“老赖”:不清房贷、不办手续,还把买方的首付款花完了……

 有智慧不如趁势 2017-09-20


二手房交易时,卖方要配合买方办理房产公证、过户等手续,这是常识,然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利用各种借口进行违约。


开发区的赵某夫妇,在买方支付首付款及定金后,却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结果被对方告上了法庭。




纠纷

首付款交了,卖房人不配合过户


今年3月25日,孙某与赵某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以93.5万元的价格购买赵某夫妇共有的房屋。


根据合同约定,孙某应将尾款70.5万元在办理房屋公证委托(4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赵某应在4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孙某,并应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截至4月14日,孙某共向赵某支付了28万元。


4月18日至5月9日期间,孙某将余款筹好,多次要求赵某办理房屋公证、过户手续,赵某以不在淮安没空回来办理为由予以拒绝。



孙某认为——


赵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25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赵某则认为——


自己没有违约,是孙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4月18日前付清全部房款。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求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赵某表示,孙某支付的28万元被他用在做生意上了,目前涉案房屋仍有30万元的房贷没有还清,自己没有能力还贷。


中介方认为——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应配合办理手续并提供材料,房屋有按揭贷款未还清,应先还清贷款,办理解押手续之后再卖,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根据交易习惯,为保障双方财产安全,房款不应支付




判决

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


办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在本案中,赵某夫妇没有提供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财产的证据,也没有将孙某所支付的25万元房款用于提前清偿贷款,并且没有能力提前还清贷款,导致房屋的产权无法变更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官介绍说,卖方应先将贷款还清,办理解押之后,才应支付房款,在此之前,孙某有权不付房款尾款。而孙某多次要求赵某夫妇履行合同义务,在合理期间,赵某夫妇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孙某与赵某在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解除赵某与孙某所签合同,赵某夫妇向孙某返还购房款2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记者:林海、陈冠余

编辑:朱昭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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