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1148 字 读完共需 2 分钟 文:陆华平 黄斌,源于昆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先生因被怀疑与同事有染,而被用工单位劝退,后张先生诉求判令用工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 经调查,原告张先生在被告某塑料制品厂工作,担任领班,期间该公司为张先生正常缴纳社保。2017年5月12日晚上,张先生的同事申小姐的丈夫蒋某找到张先生,蒋某认为张先生与其妻子申小姐有染,故与张先生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后公司其他同事进行了报警处理。2017年5月15日该塑料厂向张先生出具劝辞退证明,作出停职、劝退处理。 张先生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39000元,另外公司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赔偿二倍工资差额71500元。于是张先生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张先生2017年5月1日至5月12日期间工资3250元,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申诉请求。张先生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该塑料厂主张其只是对原告作出劝退、停职处理,并没有辞退原告,并且原告因男女关系的问题影响到了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是让原告处理好自身事情后再回公司上班。关于劳动合同双方是签订的,但因公司管理不善,劳动合同已经遗失。 法官根据庭审陈述、仲裁裁决书、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判决被告需要支付原告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的工资。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告主张其与原告签有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已经丢失,结合被告按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认为原告的劳动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5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仅是劝辞退证明,对原告作出的处理也只是停职、劝退,被告并未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另外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因其个人原因,确实影响到了工作,被告向原告出具劝辞退证明并无不妥,故原告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很多,除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违反公司规定的,用人单位还会采取劝退、解雇、开除等方式。劝退与辞退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劝退并不属于辞退,劝退是由单位劝说之后由员工本人提出辞职,员工本人是可以拒绝辞职的,如果员工拒绝辞职,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是属于辞退员工,员工可以根据辞退的原因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如果系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而被辞退,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期间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也是无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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