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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必读法律实务之拆迁中的最容易被忽略的违法行为

 就知吃 2017-09-21

导读: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环节,征地拆迁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的地区的拆迁补偿问题居然拖了十几年。今天王庆律师团队为大家讲解的拆迁实务为,被拆迁人必读法律实务之,拆迁 最容易被忽略的违法行为,以便被拆迁人能够及时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要等到拆已经完结再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该签的字别签,有了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一、关于拆迁的主体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均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政府部门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王庆律师提醒各位被征地拆迁人,拆迁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只能辅助拆迁工作。明确拆迁主体,对各位被拆迁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和协商谈判都是十分关键的。

二、签约期限必须明确

想必许多被拆迁人看到这个标题十分疑惑,是的。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因此说,“签约期限”届满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方案中必须明确“签约期限”这对被征地拆迁人也是至关重要,但是常常被被征地拆拆人忽略。

在王庆律师团队长期的实践中,一些拆迁人的协商根本没有诚意,上午与被拆迁人接触,下午就申请人民政府的裁决,不给被拆迁人与家人商量思考的时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必须合理给与被征收人一个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时间,给他们与家人就有关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商量,思考选择的时间。

三、签约期违法的具体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征收决定案件中,一般对房屋征收方案中所列的征收主体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单位不是政府部门委托的,且与作出征收决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要求被告予以纠正,如果签约期限不明确的,应当要求明确到日。一般各地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签约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两个月以上,低于两个月的,一般认定为签约期限违法,可以要求被告予以修改。

相信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应当明白,拆迁环环相扣,涉及到诸多环节。关系到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切身的利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多听多问,及时提反应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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