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法下民办学校必须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三)——民办学校必须依章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

 昵称815848 2017-09-24


 作者简介  

余拱焰,男,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教育策划首席总监。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湖北省优秀校长,广东省教育学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原广东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康大学校常务副院长,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校长。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战略规划室特聘研究员,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今年91日起实施的《促进法》,是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阶段,是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新起点。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做好学校的建章立制工作,规范并加强资产和财务的管理是第一要务。


依照学校章程规范资产财务管理。学校章程是学校工作的基本法,资产和财务管理的问题必须在学校章程条款中提出规范要求:要保证学校资产和收入不转移、不抽逃;学校收入主要用于教职员工薪酬和改善必须条件;要明确,学校法人是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户,并将外包、购买服务和委托管理的收入分类入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必须依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学校资产和资金,不能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将主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学费、后勤管理或代收费、办学积累等各项分类入账;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学校持续发展必须的成本支出;学校依法取得的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赠激励等扶持,要用于办学条件的提升。


制定规章制度规范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一定要根据学校章程的规范性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细则)。学年度的学校财务开支要有预算,预算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学期或学年度结束要有决算,且须将预、决算结果向学校教职员工公布。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收支要接受学校监事会和教代会的监督。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聘用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要保管好所有财务凭证,并对各种会计资料,定期收集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财务会计人员要及时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要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时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要如实全面地反映学校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报;要坚持会计资料的及时核对,实现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自我监控。


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必须规范学校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学校资产管理与财务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执行有关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因而,学校责任人和资产与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切实履行学校章程关于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职责要求,认真落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防范办学风险,保障学校健康稳步的发展。


由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民办教育机构的缺位和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的缺失,致使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部分低收费民办学校尤为突出):有的学校会计记录缺失或不完整、原始凭证不合规;有的学校上报工商、税务机关和接收审计的财务资料各异;有的学校为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不规范;有的学校进行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或是由个人账号(而非学校账号)转账,不能证实学校现金流等相关记录交易是否真实;有的学校年度财务审计走过场、审计结果不真实等等。新法落地,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不合法不合规的现象应该结束了。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