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北京市地税局提示您: 个人股东转让在北京注册登记企业的股权,该企业、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转让股权的老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分别办理相关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资料事项。 上述企业和股东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有税收政策、申报/报告和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与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北京地税咨询热线82012366进行咨询。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新股东(扣缴义务人)负有“事先报告”和“扣缴申报”的义务。 事先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北京登记注册企业”或“外阜登记注册企业”的不同类型,我们分别提供了网上报告和上门报告两种方式。 (一)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为个人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可通过手机移动端、PC客户端进行网上报告,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报告。 1.手机移动端网上报告 请先进入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或银联钱包的“北京地税”,在“办税服务”进行注册登记并实名认证(支付宝提供人脸识别认证方式,微信和银联提供“银联银行卡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认证方式),然后直接通过“股权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以微信公众号为例,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第六步) 2. PC客户端网上报告 请在北京地税局官方网站(www.tax861.gov.cn)的“我要办税”下载安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自然人版)”,经过注册登记并实名认证后,直接通过“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录入”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第六步) 3.到税务机关上门报告 除上述两种网上报告方式外,个人也可以采取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报送纸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的方式。 (二)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为北京企业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是在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的,请直接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的“税费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录入”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三)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为外阜企业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是在外阜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应采取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报送纸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的方式。 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六)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七)以股权抵偿债务; (八)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九)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各两份。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报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老股东(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六)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七)以股权抵偿债务; (八)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九)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老股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各两份。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报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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