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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监察委办理渎职案件应注意——社区矫正人员参与聚众斗殴司法所长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新屏轩 2017-09-24


 

编者按:“辖区内矫正人员在矫正监管期间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司法所长被以不认真履行职责,指控玩忽职守罪。”虽然检方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是笔者并不赞同检方的认定和决定。


司法所对辖区内矫正人员有管理、教育等监管职能,但是司法所并非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无法全方位的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一天24小时监控矫正人员的行为。矫正人员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的行为,与司法所所长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犯罪构成上属于根本不构成犯罪,并非检方作出“微罪不诉”所能涵盖的。

 

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2017〕5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0********,汉族,大学本科,XX县司法局XX司法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1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监所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退回监所部门补充侦查,监所部门于2017年8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至今,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担任XX县司法局XX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所长期间,负责矫正对象的接收、管理、教育等监管工作,因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矫正人员涂某某、李某某疏于监管,致使涂某某、李某某在矫正监管期间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6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司法局任职文件、涂某某、李某某涉案司法文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XX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涂某某、贺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7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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