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那么,同一机动车在保期内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怎样理赔呢?
有的人认为,保险公司在保期内已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了,如果该车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充其量只在责任限额余额内赔偿。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其理由是: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并没有规定是一次,还是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我理解,交强险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对同一机动车在保期内发生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交通事故不予理赔,就有违上述不盈不亏的基本原则。因为从从总体上讲,出事车辆总是少数,而交强险是强制规定,所有的车辆都是必须交的;另外,同一机动车在有效使用期内交强险是必须年年交的,但不可能年年都出交通事故。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该规定是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处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说不通。
第四,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为了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对机动车在保期内发生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事故不予理赔,就违背了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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