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一批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等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据了解,这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1988年至2013年期间发布,其中13件为答复,2件为复函。根据《决定》,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记者 罗书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本文素材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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