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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围城或再入困境 ——关于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思考

 邓泽平123 2017-09-26


 

   内容概要】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结果,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总人口13.26%1,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步的是,老年人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近年来也在不断上升。笔者根据所在法院老年人离婚的状况,首先总结了老年人离婚的六大特点,然后从生理、心理、思想观念等方面分析了老年人离婚的原因,然后指出了老年人离婚后存在的困境与无奈,最后就老年人离婚提出了建议和对策。正文5202字。

   关健词  老年人    婚变    对策  

 

 

 

 

 

 

 

 

出了围城或再入困境

——关于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思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老年人是家庭不可或缺的部分,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老年人的幸福又是家庭稳定的基础。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由此而涉及老年人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在不断的突显,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伴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青年人离婚,往往是为了重新选择,或者开始自己的生活,离婚是他们过去生活的终结,未来生活的开始。而老年人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一般微乎其微,即使是再婚的,也有太多的不尽如人意。离婚已经不再是年轻人的专利,老年人离婚已成为破坏家庭幸福和稳定的利剑,如何破解此困境是包括司法实践者在内的社会各界必须正视的问题。

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2,老年人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离婚案件。老年人离婚分两种,一种是一方为六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离婚,包括老夫少妻离婚;另一种是双方都达到了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离婚,也就是老夫老妻之间的离婚。

    一、出走围城: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特点

    笔者对所在法院近年来的老年人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透过数据发现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悄然上升。2005年前的离婚案件集中表现为“熟年离婚”3,几乎没有老年人离婚的案件,但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不断的上升。如下图所示,2006年该院只有两件老年人离婚案件,到了2010年已增至14件。老年人离婚占所有离婚案件的近4.7%     (二)再婚离婚率高。“半路夫妻”比“原配夫妻”更容易离婚,再婚后再离婚的占老年人离婚的50%。不少单身老年人缺乏子女关心,生活寂寞,急于寻找再婚对象,希望能够互相照应,但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少进一步的了解,难以建立起真挚的感情,随着婚后共处时间的增多,矛盾和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由此导致再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 

    (三)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的较多,但和好率极低。因老年人选择离婚后,其子女、亲戚等会认为老年人再婚“丢人现眼”,干预阻挠,所以会不停给当事人双方施压和做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会选择调解的方式结案。但老年人如选择了离婚,他们比年轻人思量的更多,考虑的更加周详,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选择,和好的可能性比较少,和好率极低。

(四)女性提出离婚的比列不断上升。老年女性不再是沉默的羔羊,她们迫切追求更加幸福和高质量的生活,当婚姻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她们会更加主动的提出离婚。2007年之前都是老年男性提出离婚,自2007年以来,老年女性提出离婚的比列不断提高,现在几乎是占据半壁江山。

(五)离婚理由复杂多样。她们对自己低质量的婚姻不再遮掩和回避,在诉讼时会通过诉状长篇累牍的诉说,离婚理由往往是多种原因的叠加。离婚理由更多的是对过去生活细节和琐事的归纳,没有突出的主题。

(六)城镇老年人离婚比农村老年人离婚率更高。农村老年人更少接触外来思想,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从一而终”的思想让她们不会选择离婚。城镇的老年人经常性的接触不同的思想,对于婚姻质量的要求更高,离婚的内在冲动更加激烈。

   二、围城探究:老年人离婚原因

    他们当初也曾举案齐眉、恩爱无比,“三年之痒、七年之痛”都已安然度过,为何老来反而不愿凑合到“白头”?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些结婚时间长达三四十年或者更久的老年人走上了离婚的路?

(一)生理因素

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七八十岁已不再是“古稀之年”,尽管如此,但是多数老年人独立生活的能力相对较低,身体健康也开始走下坡路,生活出现混乱,需要更多的照顾。因彼此行动不便,因照顾不周而发生争吵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争吵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方因无法忍受对方的指责或一方认为对方虐待自己而选择离婚。

老夫老妻之间的性欲减退往往是不同步的,一方有性欲渴求,另一方却无动于衷,以致彼此反感生厌,生活距离日趋拉大,两人都无法忍受、容让对方,为了各取所需,只有离婚。

  (二)心理因素

现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婚姻有很大一部分是在解放初期建立的,当年结合是按照父母意愿包办的,存在换亲、包办、强迫婚姻现象,缺乏感情基础,有的没建立感情一直“凑合着过”。几十年的风雨历程,彼此很少“掏心给对方看”,相互无所谓。但又因传统观念制约,从来也没有过“闹离婚”,只好勉强“凑合”过日子了。当他们进入老年时,子女都已长大,并且立业成家,独自生活,在释负心理的作用下她们往往选择离婚。

人上了年纪,由于精神衰老,或其他心理创伤,往往导致精神异常,表现为极端自私、猜疑、执拗、顽固,听不进他人半点不同意见,常常唠叨个没完,遇到一点小事不快就大发脾气。也有些老年人表现出强迫观念、抑郁焦虑、孤独自悲终日一语不发,暗生闷气。有的老年人脾气怪异、任性、难以沟通,如一方与异性交往引起另一方怀疑,以致矛盾加深。这些变态心理是老年人离婚的重要杀手之一。

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很空虚,年轻时养育孩子,赡养老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夫妻之间没有分歧。如今子女成年,和老人分开过,生活二三十年的子女突然不在身边,精神没了寄托,生活也没有目标。他们常常有话无处谈,有气无处散,就将无名之火撒向丈夫或妻子,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基于上述几种心理,4年轻时不相和谐的夫妻,到了老年变得互不尊重,互不理解,互不相让,甚至发展到难以相融的地步。在缺少亲友劝说和心理疏导的情况下,大多数是以“离婚”宣告结束。

(三)思想观念因素

婚姻观念的改变是导致老年人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老年人经受了离婚观念巨大转变的过程,虽然他们大都有子女,但是仍然将追求幸福生活放在了首位,一旦双方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就渴望自由而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他们注重婚姻的实质内容,而不愿再象上一辈人一样,在不幸的婚姻中“凑合一生。”

夫权思想迫使女性老年人选择了离婚。5夫权思想当前仍很严重,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丈夫动辄对妻子拳脚相加,肆意虐待、打骂。以前女方因为照顾孩子或忍气吞声,当孩子们都成家后,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最终走上离婚之路。
  (四)其他因素
   长期分居导致老年夫妻离婚。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大量的中年夫妻在经济发达地区务工,但是她们又希望小孩与她们在一起,如此一来,往往是小孩的奶奶在外照顾小孩,爷爷在家独自生活。因长期分居,缺乏沟通,无法适应这种孤寂的生活,最终选择离婚。

忽视晚年婚姻生活质量。许多人步入老年后,单调的生活使得夫妻之间早已失去了新鲜感,错误地认为此时夫妻感情已无关紧要,于是双方沟通越来越少,磨擦越来越多,危机凸现,婚姻亮起红灯。

家庭的小型化使老年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缓冲。大家庭的家庭成员较多,夫妻的注意力和矛盾容易被分散和缓解。随着家庭的小型化,夫妻的矛盾不能有效地被缓解,这也使现在中年人的离婚率比过去增加。           

    三、再入困境:老年人离婚后的无奈

    老年人离婚面临的环境和舆论压力也更大,尽管社会在不断进步,但对老年离婚者的宽容和接纳程度依然非常有限。虽然现在社会对中老年人离婚的现象不再少见多怪,但无论如何,一段维持了二三十年、最后不得不以分手收场的婚姻,对双方以及子女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以致刚出围城又入困境。

离婚后生活更加混乱。以前有对方的照顾,有时尽管不是那么的仔细和周到,但是毕竟有人照顾。离婚后,突然没有人照顾生活起居,生活出现严重的混乱,身体的不同疾病也层出不穷。

离婚后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目前老年人离婚人群中,需要寻找倾诉对象并应得到心理帮助占绝大部分。离婚后的受损方,尤其是女性,往往经不起离婚的打击,造成身心的极大伤害。心理负荷过重容易诱发心理疾病,如得不到及时调适,极有可能产生心理疾病。

财产纠纷剪不断理还乱。老年人离婚尤其是再婚后离婚,因时间较长,双方间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再婚后离婚的还可能涉及婚前的财产,在处理时难以理清,以致双方为了一些很小的财产而不断纠缠。在漫长的纠缠中耗损了大量的精力,以致双方身心疲惫。

赡养费难以取得。目前法律规定对继子女要求赡养的需要单独起诉,这样,在再婚老人又离婚时涉及到继子女必须赡养的情形就不能一并解决,还要在离婚之后另行起诉,这无形中给离婚老人增加了获得赡养费的障碍。

  四、谨让晚霞更美:建议与对策

离婚也是老年人的自由,然而,老年人离婚后,有时出现居无定所、老无所养的、老无所依的情况,给老年人造成生存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解决好老年人的离婚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仅需要人民法院的耐心工作,更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老年人的伤害,使老年人过一个幸福的晚年。

     (一)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化解老年人离婚纠纷

     做好普法和倡导良风良俗宣传,让群众普遍树立家和万事兴的观念,摒弃不良风气对婚姻的危害。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建立起和谐亲善的婚姻家庭关系。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要利用公开审判、巡回开庭的大好时机,以案说法,就地普法,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给老年人及旁听群众解疑释惑,促使老年人增强法律意识。

建立多元的老年人离婚纠纷解决机制。政府要加大民间调解组织建设,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基层民调组织人员到位,及时培训,提高主动排查、化解老年人离婚等纠纷能力。基层站所与村级组织要以乡、镇政府纠纷调处办为中心,紧密联系,形成合力,及时将辖区内的影响老年人婚姻稳定的苗头消除。应赋予妇联担当起妇女维权组织的主力军更多的作用和职能,让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伤害的老年妇女有专门的保障组织为其申张正义。

    (二)老年人自身应理性对待暮年

老年人应该理性看待自己已经青春不再,生理衰老和心理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老年人亦有性和精神上的需求,这都是正当的。面对这样的需求,老人也要学会供给,比如时常给婚姻增加爱情的青春激素,不要让婚姻显得老态龙钟。同时掌握一些性学知识,增加夫妻性生活的快乐等,让夕阳更红,晚霞更美,让老年人的婚姻更加美好。老年婚姻同样需要呵护,彼此之间需要交流沟通和理解,做到彼此相互接纳、做到亲密有间、做到相伴成长。

老年夫妻要做到互相接纳。别老看对方不顺眼,老想着要改变对方。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问题,都应尽量尝试互相接纳、包容。比如,当有一方性能力下降,而另一方仍不时有强烈的生理需求时,可以一起了解这方面的变化,甚至一起接受治疗。

  老年夫妻要做到亲密有间。即使相处了二三十年,仍需要给对方留点隐私空间,避免一天到晚老待在一起,偶尔可在外面约约会,重温年轻时的感觉。另外,夫妻跟彼此的原生家庭也得有一定的距离,别让它影响到自己的家庭。这种恰当的距离感不但不会让彼此疏远,相反可因距离产生美,增强相互吸引。

老年夫妻要做到相伴成长。不仅仅是年轻人,步入老年的夫妻也要一起“成长”,特别在工作和生活等环境发生变化时相伴着去适应。比如,当对方有新的爱好,开拓了新的领域、发展了新的人际关系,不要因为陌生而拒绝跟他/她一起学习和了解,更不要以为是老夫老妻就不需要成长而发生矛盾。

    (三)子女应支持、关心老年人的生活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物质生活不再匮乏,但是精神需求却更加强烈。子女需要时刻关注、关心自己的父母,在生活上照顾好他们,特别是当他们患有疾病、行动不便时要细心、耐心的照顾,不能因长时间的照顾而心生怨言和不理不睬;在精神上多与父母沟通交流,常回家看看,分散他们的注意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当父母出现婚姻危机的时候,不要一味的指责和争吵,需要耐心的分析原因并对症下药。
  (四)法院应审慎行使裁判权

    法院应审慎行使裁判权,不轻易对老年人作出离婚判决。法院对涉老婚姻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调解艺术的使用,加强心理疏导,努力化解双方心里的疙瘩,并说服双方子女积极做工作,尽量促成双方和好。同时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的标准,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对可能挽回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因为一对老夫妻,即使当年结婚时系名办强迫婚姻,婚姻不合理,但经过几十年年风风雨雨,两人生活在一起,艰苦与共,患难同当,必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俗话说得好:“人夜夫妻百日恩。”即使感情一般,只要未发展到感情破裂不可挽回的地步,也应该促其和好,不要轻率判离。

   法院要妥善处理老年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这一辈老年人辛勤一生,共同财产并没有很多,对不多的一点财产争执比较大。老年人离婚案中财产的处理要比年轻人离婚财产分割难,尤其是再婚老年人,多数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

     老年人是社会的财富,对老年人婚姻生活的关注就是对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关注,但老年人的婚姻更容易被社会所忽视。我们需要像呵护小孩一样呵护老年人,在生活上、精神上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莫让老年人冲出围城又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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