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心杨顺民律师,实务原创文章,欢迎转载。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大家都知道员工入职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面临着每月双倍工资的风险,但是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要不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呢? 且看本文作者一一分析道来。 在正式分析之前,先把今天要说的重点梳理一下: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及背后的法律依据分析。 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是否应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 案例再现 2014年9月30日杜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但未重新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日,该科技公司发现杜某的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于是与杜某补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杜某以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认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杜某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 1、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二审法院采纳的即本观点; 2、应支持双倍工资,但应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 3、应支持双倍工资,且不应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 个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用人单位应支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应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否应支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认为不应支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履行,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第249号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司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不攻自破。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不能机械的理解为进入公司的当天,此处的用工之日应理解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2014年合肥市仲裁委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及时续签新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次月按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因此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结合本案,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