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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办中医诊所或将无须审批

 渐华 2017-09-27

昨日,《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拟对中医诊所取消行政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审理,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明确了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更加便捷的路径,对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临床科室执业的中医医师明确了合法身份。

鼓励社会力量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做布局限制。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扶持我省道地中药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及种植养殖、采集、储藏等技术标准。支持中药材生产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河北大宗道地药材及特色品种进行产地保护和品种选育。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统一遴选增加的新道地中药材品种,应当列入道地中药材目录并予以公布。鼓励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同时,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营,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

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将师承教育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取得中医药执业资格的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燕赵都市报 记者 杨佳薇 宗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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