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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对海外医疗器械企业出新规

 顺天星 2017-09-27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下属的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CDRH)对出口产品到美国的海外企业都要求有美国代理商,包括所有的从事出口到美国的设备生产、加工、销售、制作或组装的海外企业。

依据美国法律法规,每一个被要求登记的外商都需要确认好美国代理商并提交其名称、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这些数据会作为原始和更新注册资料的一部分。

从2018财年(2017年10月1日)开始,CDRH将要求美国代理商完善自动确认程序,确认其同意成为美国代理商。该自动程序将给代理商发送邮件,要求其确认。邮件要求代理商确认其同意作为海外企业的代表/联络者。如果代理商否认同意代理(或10日内未答复),则会通知海外企业,要求企业指定新代理商。

根据这一新规定,现在FDA开始陆续向登记注册数据库中的美国代理商发送确认邮件。这一自动化程序将取代现有的人工确认程序。

其中,美国代理商的要求包括

美国代理商必须居住在美国或在美国有营业地点;

美国代理商不能使用邮箱作为地址;

美国代理商不能只使用电话应答服务,在正常营业时间,他们必须接有工作人员接听电话。

美国代理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FDA与海外企业的联系;

对海外企业出口或提供出口到美国设备的相关问题做出答复;

协助FDA安排对海外企业的检查;

如果FDA不能直接或迅速与海外企业联系时,FDA可以向美国代理商提供信息或文件,即等同于向外国机构提供相同的信息或文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代理商没有代表海外企业按照医疗器械事件报告制度(Medical Device Reporting regulation (21 CFR Part 803))进行报告的义务,也没有递交510(k)上市前通知(510(k) Premarket Notifications (21 CFR Part 807, Subpart E))的义务。


如果企业有任何问题,还可以联系FDA设备和放射卫生中心(CDRH),邮件:reglist@cdrh.fda.gov,电话:301-79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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