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处理税务工作时,相信很多朋友都听过“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 圈圈也相信很多朋友在工作中一直对这句话是这样的 要保证资金流、货物流、票流,全部点对点 很多企业会计小伙伴纷纷表示 那么日常在处理增值税问题时 我们该如何理解“三流一致” 又该如何规避“三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呢? 今天圈圈抛砖引玉,结合自己的观点 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个随着“营改增”被大家无数提起的话题吧 “三流一致”其实源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
而圈圈至今还没有在任何公开的税政文件中明确读到“三流一致”这四个字 “三流一致”并不是执法依据,只是我们根据条文总结的一句俗语 那么如何理解“三流一致”呢? 圈圈认为,这句话本身不是执法依据,并无法律效应 而且“三流一致”是为了防范发票虚开问题 “三流一致”并不代表没有虚开 “三流不一致”也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发票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真正的“三流统一”是很难做到的 那么如何规避“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呢? 圈圈认为企业在日常的增值税处理工作中 首先一定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然后在交易过程中,收集保留能够证明真实交易的证据 最后,明确税务风险引发损失的承担主体 随着国家税务工作不断的深化推进 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也提出来更高的要求 在处理税务工作时,务必要严谨细致 避免小问题带来的大麻烦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圈圈会继续努力为大家推送更多有价值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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