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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的历史影响

 老刘tdrhg 2017-09-28
宋慈是著名法医学家,世界公认的“法医鉴定学”创始人,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洗冤集录》:世界上最早的法医专著,在中国元、明、清三朝,该书是刑、法官的必读之书,先后被译成法、英、荷等多种文字,比意大利的同类著作要早350多年。

格物穷理的治学思想


  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宋慈出生于一个官吏家庭。父亲宋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少年授教于同乡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朱熹便是程朱理学的开创人之一。

  程朱理学,在宋朝时一度盛行。这是一个庞大完整而又十分精致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是程颢、朱熹等人发展出来的儒家流派。程朱理学认为理是宇宙万物的起源(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它有不同的名称,如天、道、上帝等),而且它是善的,它将善赋予人便成为本性,将善赋予社会便成为“礼”,而人在世界万物纷扰交错中,很容易迷失自己“理”的本性,社会也便失去“礼”。宋理宗(1225—1264年)在位时,程朱理学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不可争议的官方统治思想。其代表人物程颢、朱熹等被分别谥为“纯公”、“文公”,并从祀孔子庙,荣耀至极,可见此时理学影响之大。宋、元、明、清时期,历代统治者多将程颢朱熹的理学思想扶为官方统治思想,程朱理学也因此成为人们日常言行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在南宋以后六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程朱理学在促进人们的理论思维、教育人们知书识理、陶冶人们的情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历史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它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历史和文化发展也有巨大的负面影响。不少人把程朱理学视为猎取功名的敲门砖,他们死抱一字一义的说教,致使理学发展越来越脱离实际,成为于世无补的空言,成为束缚人们手脚的教条,成为“以理杀人”的工具,从而反映出它的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

  作为当时著名理学大师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宋慈少年时期就曾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而宋慈的父亲为他取名慈,字惠父。“慈惠父”三字可以这样解释:期望他将来成为一个恩德慈及百姓、贤名垂于青史的父母官。这样的家教或者说家族理想的力量也是不可忽略的。

  二十岁那年,宋慈考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出真情实感,因此,对他十分器重。被真德秀所赏识的宋慈后来便拜真德秀为师。真德秀对于宋慈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都有相当的影响。中进士后,宋慈又多年为官。按照常情,这样的人一定具有浓厚的理学唯心主义,然而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他不但没有空洞的理学唯心主义的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程朱理学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而人心之体又体现了理或天理,“心之全体,湛然虚明,万理具足”,“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这就是说,心中什么理都有,无须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现实情况,只要苦思冥想就可以了。

  而宋慈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义倾向的“格物穷理”之说变成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向内心“穷理”,而是向实际求真。

  宋慈的求实求真精神表现在他成为刑法官以后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宋慈一生二十余载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长期的司刑狱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他认为检验尸体,即给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一定要很强,在一定程度上更难于为活人诊病。这就要求刑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

  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他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因审判和检验不当而造成的失误。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

  当时州县官府往往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没有实际经验的新入选的官员或武人,这些人易于受到欺蒙,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脏,又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都嫌尸体恶臭避而远之,因而难免判断失误,以至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冤狱丛生。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强烈反对。他在审理过程中,强调以人民生命为重,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他说:“我只是一个执法官,并没有其他的特长,但对于案件,却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懈怠之心。”这一表白,确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认真态度的写照。他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认为:狱讼案件中没有比判处死刑更严重的了,判处死刑最看重的是搞清案件的真情,搞清案件的真情没有比做好伤、病、尸体的检查验证更要紧的了。因为被告的生死存亡、出罪入罪的最初依据、蒙冤昭雪的关键都由此而决定。

  死刑,历来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因此,宋慈认为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要做到没有任何误差,这对于司法来说也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自到现场查看。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亲自到案发地,一一认真仔细地检验,否则,应当以失职罪对其进行处罚。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负责检验的官员也不可嫌弃恶臭,必须一如既往地、认真地对待这项工作。

  宋慈不拘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理念,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有“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慈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只是由于宋慈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惠爱子民听讼清明


  在宋慈的青年时代,南宋政权已处在风雨飘摇中。宋宁宗赵扩与宰相韩胄虽力主北伐金军,但南宋负责川陕一带防务的将领叛变投敌,使北伐惨遭失败,南宋朝廷的主和派迫于金人压力,于1208年与金订立“嘉定和议”,宋向金增贡绢银,国力因此更加衰弱。

  宝庆二年(1226年),宋慈任赣州信丰(今属江西)主簿,主理一县文书簿籍。南宋时期的赣闽地区,江西西部的三峒里少数民族民贫、地狭、人稠,人民处水深火热中,民反和兵乱频频发生。安抚使郑性之非常赏识宋慈的才能,就让他来参与平定叛乱。

  在平定“三峒贼”的战役中,宋慈采取首先赈济六堡饥民,然后率兵三百大破石门寨的战略,因俘获敌将、战功卓著而被特授舍人一职。不久,在真德秀推荐下,宋慈又进入招捕使陈幕府,参加平定闽中叛乱。宋慈带领孤军奋战,且行且战三百余里,他的忠勇就连久经锋镝的主帅也对他刮目相看,称赞他的勇敢顽强在朝中所有武将之上。自此,主帅在军事谋划方面也多咨询于宋慈。

  因得到主帅赏识,宋慈被任命为长汀知县。当时宋理宗赵昀继位,南宋想要联合蒙古破金,因考虑不周,结果兵败,加之当时贾似道擅权,理宗消极不理朝政,致使内政愈加腐败。这个时期,宋慈先入魏了翁幕僚,后来到通判邵武军的帐下,任毗陵郡守。虽频繁调任,但宋慈所到之处均入境问俗,惠爱子民,佳誉鹊起。他文而勇武,兼有谋略,由主簿而知县、知州,多所历练,这些经历又使宋慈在年逾半百之后得以接受朝廷重任——先后出任广东、江西、湖南提点刑狱司,并在晚年担任了广东经略安抚使,也就是“提刑官”。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朝廷选派文臣到地方,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后来“提刑官”虽有暂时的撤废,但两宋大部分时间都是存在的。在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可以看出来,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军分区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职能,而且他们直接对中央负责,在地方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对象,不像今天的检察长、公安厅长或法院院长等,与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由于州县官的渎职,狱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扑逆迷离,久拖不决,“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几年的地方官。

  宋理宗绍定五年(1232年),宋慈任长汀知县,长汀便成了宋慈最早进行断狱实践的地方。上任前,宋慈想体察一下当地的民情,于是他决定微服上任。他从建阳直接前往长汀赴任,先沿着建溪乘船顺流而下至南平,然后拐入沙溪逆水西行,至沙县上岸走陆路。宋慈沿途目睹了福州的海盐进入闽西的运输的艰难:山路狭窄,挑夫迈着沉重的脚步汗流浃背;盐路上匪患出没,危及人身安全。所以,海盐从福州起运,往往要花费一年的时间才能够运到。因为长汀及周边县的食盐都是从福州经闽江溯流南昌运转,成本高,价格就昂贵,“食盐难”成了当地百姓最头疼的一件大事。

  为了减轻百姓负担,解决人民疾苦,宋慈上任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决定改向潮州采购食盐。由于汀江航道水流湍急,险滩四伏,宋慈亲自来到汀江沿途观测探险,规划航道整治。最初从潮州溯韩江运到峰市,再由峰市运到上杭。1236年,宋慈又开辟了长汀至回龙的航道,使潮盐从广东潮州经韩江、汀江直达长汀。同时,汀州各县出产的土纸、笋干等土特产也源源不断地从这里运出山外。长汀上的水东桥见证了当年“上三千下八百”的繁荣景象,使汀州成为闽粤赣三省的通衢,一条汀江搞活了汀州大地。可以说,宋慈功不可没,他对古代闽西的对外经济贸易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此外,他还大力倡导了当地盛行的妈祖信仰,极力充当百姓心中亲民爱民的地方官吏。他参与过赈灾放粮,与平反冤狱一样,挽救了不少平民百姓的生命。

  宋慈处世的方式又是随和的,对于司法工作,态度又是十分严肃认真的,他对检验官吏的职责制定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条文规定。例如:对尸体应验不验,或检验官不亲临现场,或不确定致死原因,或定而不当,他都认定这是严重失职的行为。会分别以违反有关职责而给予处置。检验官赴现场时,禁止沿途烦扰民众。初检时,不得因尸体腐烂而不进行检验。所有尸检记录,初验官和复验官不得私自见面,以避嫌疑,并不得互相透露所验结果等等。

  宋慈每到一地任官,他平冤的决心总是坚定的。他本着听讼清明,决事果断的办案风格,在断狱执法过程中,具有审谨态度和求实精神,着重实地检验,全面掌握案情,当时的百姓都说:“宋慈的执法真是‘狱无冤囚,野无流民’。”这是百姓对他的执法和执政的赞誉。

  宋慈刚到长汀上任,前任知县留下一件发生在新婚之夜的杀人命案:长汀城外五里坪有一家人娶媳妇,洞房之夜新郎吃了新娘送来婶娘煮的面条后身亡,前任知县审理时用了大刑,新娘子受不了,招了;新娘子入狱并将于秋后问斩。宋慈接手后,认为此案有疑,于是开棺验尸,发现有一股蛇腥气。后来又了解到,新郎暴死之日,村里的一口鱼塘的鱼也死了。宋慈命人抽干塘水,找到一个小瓶子。同时在村中捕蛇人龚三家中,也搜出一个同样的小瓶子,里边还装有半瓶的蛇毒。案情终于大白,原来龚三是新郎的邻居,因贪图新娘美貌,起了歹心,下毒害死新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一出《十五贯》的戏剧风靡全国;据悉,剧中的案情部分内容可在当年长汀找到它的原型。

  宋慈升任广东提点刑狱之前,原先的广东官吏很多都不奉行法令,导致积压的案件很多,于是他下令限期清理积案。在他到任短短八个月内,他深入现场察访调查,清理了一大批冤案、错案、悬案、屈打成招的假案,审理了二百多名死囚,其中有些是被陷害和冤屈的无辜者,宋慈不仅为他们平冤昭雪,免除了死刑,同时也惩处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吏役和逍遥法外的罪犯。由于宋慈“听讼清明,决事刚果”,“以民命为重”,因此,在民众中间赢得了清官的名声。

完成世界上最早的法医专著——《洗冤集录》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时代,一直奉行的是“疑罪从有”的潜规则,冤狱的产生于是便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那么多的冤案、错案使宋慈心中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使命感,多年检验工作的实践,使宋慈清楚地认识到,冤案的造成常常起因于微小的误差;鉴定检验发生的错误,则都来自于检验官阅历经验的浅薄。这就是说,错案、冤案最主要的是由于检验不足而造成的。认识到这一点后,他开始博览各朝各代的法医书籍,认真研究了同时代早期著作《内恕录》以及其他一些法医著作。他字斟句酌,对每一章每一节都认真消化,汲其精华,去其谬误,并结合自己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终于在1247年,用全部心血编成了一部标准的法医著作——《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分为五卷,共五十三项。它包括了法医学的主要内容,如现场检查、尸体现象、尸体检查以及各种死伤的鉴别,同时涉及了广泛的生理、解剖、病因、病理、诊断、治疗、药物、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和急救等方面的医学知识。

  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宋慈写道:“从古至今,在所有案件的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死刑的判决环节。而要对犯人判处死刑,最要紧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线索及实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线索和实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检验勘查的手段。因为人犯是生是死,断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张还是铸成,全都取决于根据检验勘查而下的结论。这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州县审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员必须亲身参与检验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无比谨慎小心才是最正确的啊!近年来,我观察到各地的衙门,却把如此重大的事项交给一些新任官员或是武官去办理,这些官员没有多少经验,便冒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验人员从中欺瞒,衙门中的下级办事人员又从中作奸捣鬼,那么案情的扑朔迷离,仅仅靠审问就是很难弄清楚的。这中间即使有一些干练的官员,但仅凭着一个脑袋两只眼睛,也是很难把他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的,何况那些远远望着非亲非故的尸体不肯近前、对血腥恶臭避之犹恐不及的官吏们呢!”

  “我宋慈这个人四任执法官,别的本事没有,唯独在断案上非常认真,必要审理了再审理,不敢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如果发现案情中存在欺诈行为,必然会厉言驳斥加以矫正,决不留情;如果有谜团难以解开,也一定要反复思考找出答案。我在审理案件中,生怕独断专行、让死者死不瞑目、让罪犯消遥法外。我常常在想,案狱之所以会出现误判,很多都是缘于细微之处出现的偏差;而勘查验证失误,则是因为办案马虎、经验不足造成的。鉴于此,我编写了一本《洗冤集录》,给我的同僚们研读,以便他们在审理案子时参照。这就如同医生学习古代医书处方一样,在诊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够理清脉络,做到有章可循,再对症施药,则没有不见效的。而就审案来说,其所起的洗清冤屈、还事实于本来面目的结果,与医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宋理宗看过此书以后,大加赞赏,下令全国颁行,办理刑案的官吏人手一册。自此,《洗冤集录》便成为当时和后世的法医检验指南。

  依宋代制度,提点刑狱司为路级(相当于今天的省)监司,即司法机构之一,各路普遍设置。最初,提点刑狱司常以文官担任,到南宋时,则普遍代之以武臣,以加强地方政权的弹压能力。宋慈在广东、江西等地为提点刑狱司期间,深查细访,虽荒僻山野他也是必到。他所到之处,雪冤禁暴、扶正安良。所以,宋慈就一直认为要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到位,除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外,主要取决于为官者。他在书中写道:“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这其实也是统治阶级要坚守的执政信念。他给今人的启示是:相对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言,司法的组织规则更重要。法官不良,再好的程序和实体法有什么用呢?法令是如何谨慎的呢?宋慈在书中提及诸多,此处挑选几点言之:

  其一,差文官。由于武官在行政上远不如文官精通,再遇到奸诈的吏胥,将会使案件变得模糊不清、扑朔迷离,从而难以查究。如边远小县,实在缺少文官。

  其二,事必躬亲。不得专任吏胥,在北宋时期,主审的御史等官通常不亲临现场,一般都是差使吏胥去办理案件,一副枉自尊大的作派。他指出,主审官一定要事必躬亲,要求检验官必须仔细审察、判别、监督,以防发生误验、漏验之事及仵作、吏胥作弊等,而非仅仅在场遥遥相望,甚至做出掩鼻而不屑的样子。“事必躬亲”就是司法亲历性的古代版本。

  其三,凡是参与检验的官员,都要差使无亲嫌之人,这规定了为官者的回避制度。这反映了宋慈的稳定思想,事事至公,则天下稳定。另外,律法规定官员三年一调换,且不可在家乡任职,这对于防止司法活动中亲嫌、故旧、仇隙关系的干扰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

  《洗冤集录》中关于对尸体的初检,尸体检验的管辖、受理、回避、检验时限、检验标准、检验场所、旁证调查、勘验记录都有严格的要求,对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循私枉法、检验中弄虚作假、有伤风化等行为都有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目的在于保证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他在书中写道,检验官在接到检验公文之后,为防止奸欺,切不可接近官员、秀才、僧道,因为这些官员、秀才、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上能通官府,下能聚集民众,一旦参与颠倒案情之事,将对探明案情真相极为不利。除了对尸、伤及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勘验,检验官要重视对现场周围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访问,只有把各方因素综合思量之后,方能获取正确而有效的证据,以使得自己的检验结果得到印证,探明案件真相。要成为一个合格、出色的检验官,宋慈认为至少要有两个绝招:一为尸、伤等检验的技术;二为综合素质的考量,且后者更为重要。

  由于中国古代科学、医学的落后,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手段获取物证,往往单纯依赖口供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所以,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口供固然重要,但种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存在,虽一直被世人唾弃,但一直屡禁不止。宋慈却认为命案侦查的重点不在口供,而在于尸体。命案现场勘验又以尸体检验工作为核心,它是整个命案侦查的起点。全面、细致、合法、公正地对尸体进行检验,并全面收集有关尸体周边的信息,对查清案件事实,证实作案真凶有着重要的作用。

  宋慈认为命案的侦破应当立足于发现尸体的现场,从尸体检验的客观结果出发,不要轻易相信旁证,以防其中有弊。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也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也可定罪判刑,一切须以证据以根本。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现”,因此所谓的“真相”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但是检验勘察,事关人命,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还事实以真相。尤其对一些尸体的可疑现象要做深入地研究和检验,并且全面收集有关死者的各种信息,以获取查清事实的依据。而这真相又名目繁多,这就需要不断地深入探讨与研究。

  比如在某地发生了一起多人斗殴一案,双方大打出手,场面很是激烈。一方终于把另一方打得落荒而逃,参与斗殴的人也就纷纷散开了。散后,有的人去近处江河、池塘边清洗头上、脸上的血迹,或因口渴取水喝,但是,因为刚刚打过架,身体还很疲劳。这个时候,就会有因酒醉相打后头昏目旋,来到河水就一失足落水而淹死的。由于落水时还是活着的,因此尸体的肚腹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检验官检验的结果也只得是落水淹死。虽然尸体上分明有殴打伤痕的存在,但是,万万不可将此殴打伤痕再定作致命原因,只一一记录在验尸状上就可以了,此类案件就只定性为落水致命,这是最为简捷的办案方法。因为所验得的打伤,虽然处在要害地方,但还不是其真正致死的原因。曾经就有位检验官因为看到死者头上的伤痕,便定作是因为打伤后才导致昏迷,昏迷中倒在水中然后致死的。最后他竟将打伤的地方当成了致命所在,以致逮捕打人者定为罪人,打人者定然不服,案子一审再审,难以定夺。更有打架打的分散后,走到高处失足跌下的。这就要求检验官只要验看失脚处地势的高下、扑伤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还必须查问曾经看到打架分散的见证人。

  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原因在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系重大,宋慈强调检验中一定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这就需要详细观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节,尸体伤痕的长短,能合乎什么器物大小,仔细斟酌,定无差误。

  在南方,还有一些平民百姓因为与他人的利益之争,便自己了断性命试图诬赖以泄私愤。他们自我了断的办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先用榉树皮在身上按摩出一种伤痕,死后就像是用他物打伤的样子一样。可是,这在检验官来说,就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那么,这要怎样来辨验呢?宋慈说:“如果看到死者伤痕里面是深黑色的,四边青赤色,分散开来成一片痕瘢,轻按下又没有浮肿的,就是生前用榉树皮摩擦成的。这是由于人活着血脉流行,与榉树皮相辅而成痕的缘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损处虚肿,那就不是榉树皮摩擦成的了)。如果是死后用榉树皮摩擦的,就苦于没有扩散远伸的青赤色,只是微有黑色,按下去皮肤不坚硬的,这样的伤痕就是死后摩擦出来的了。这是由于人死以后,血脉不行,致使榉树皮不能发挥效用的缘故。”

  有一个人在深池中淹死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被人发现。后来,尸体被一个打鱼的人发现了,报了官。检验官来到现场,看见死者的皮肉都没有了,只有髑髅和骸骨还在,尸体显然已经无法辨认,检验官悻悻而归。县官屡次派人检验,竟然没有一个人肯来,因为大家都知道尸体已经腐烂到那种程度,根本检验不出什么结果来,徒劳无功罢了。就这样,县官督促了十几人,都没人应承此案。这时,有一位官员站了出来,说他愿意承当此案的检验工作。那位官员当即来到现场,进行就地验骨。他首先检查一遍,发现并没有什么伤害痕迹。于是取来髑髅加以净洗,用干净的水瓶斟水细细从脑门穴灌入,看有没有细泥沙屑自鼻窍中流出,以此来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这是因为生前溺水死,就会因鼻孔吸气,吸入泥沙,死后入水的便没有。结果一查,确认此人是不慎失足落水而死,此案便终于结案了。

  又如在一条路上,一前一后走着甲乙二人,乙随身背着一个很大的包裹。临近中午吃饭的时候,甲取包裹里的干粮,乙无意间看到甲的包裹里有很多银两,见财起意,他就想把这些银两都占为己有。于是,他向甲套近乎,招呼甲一道走。一路上也有说有笑的,当走到一条小河时,河面很窄河水也很浅,乙和甲就踩着河面上的石头,一步一步地过河。当走到河水中央的时候,走在后面的乙突然捉住甲,猛地按到水中,甲拼命挣扎,乙便使出全身的力气按住甲的头,只一会功夫,甲便被活活淹死。有路人发现甲的尸体,就报了官。检验官来到现场一检查,身体的上上下下,哪里都没有伤痕。宋慈针对这个案子说:“这自然是没有伤痕的,那么怎样检验呢?这就先要验看尸身,大小十指指甲如果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胀,这就是甲被乙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要审问查明乙作案时的原始情节,要有赃证加以验证,就会万无一失。”但是,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气绝身死。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如果尸体周身没有伤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脸的一边有些像肿的样子,这多是被人用东西搭在口鼻上捂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死,不见痕迹,更要看脖子上的肉硬就是。务必要看手脚上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舌头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迹;大小便二处恐怕有被脚踏肿的痕迹。如果没有这一类情况,方才可以看嘴里有没有涎唾,喉咙中肿与不肿。如果有口涎及喉肿现象,恐怕是患缠喉疯而死的,应当详细考察。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来有窥伺图谋,事迹分明,又已招认伏罪,才可以检出。如果没有什么形迹,就恐怕是酒醉后突然死亡的。

  曾经有一个乡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邻人的儿子携带锄头一起去开山种粟。可是,过了两天两夜,外甥和邻人的儿子也没有回来。乡民非常担心,就上山去看个究竟。到山上后,竟然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他惊惶失措,急忙报告到官府,经查死者衣服都还在,就发出公文请官验尸。验官到达地头,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后脖颈骨被砍断,头部和面部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屋外的,众人说是先被杀伤而死的;在屋内的,众人说是自杀而死的。官府但以两尸各有伤痕,别无财物,定作两相并杀而死。一验官在仔细观察了现场后,说:“如果拿一般情况来推度案情,作为两相并杀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内尸上的右脑后刀痕很可怀疑,哪有自己拿刀从脑后自杀的呢?手不方便啊。”果然,没隔几天,就捕获到了真正的杀人凶手,此案告破。如果不是这位检验官的细心推断,那么两个被害人的冤仇就要永无归宿了!因此,宋慈认为:办案贵在精细专心,不可疏忽差错。

  有位验官验一个被杀在路旁的尸体,起初怀疑是被强盗杀死的,等到检查完全身,发现衣物全在,身上被镰刀砍伤了十多处。检验官说:“强盗要杀人只为取财,现在财物在而伤痕多,不是仇杀是什么?”于是叫左右退下,传唤死者的妻子来问道:“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冤仇最深?”回答说:“我丈夫向来与人没有冤仇。只是近日有某甲前来借债,没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语,但说不上是冤仇深的。”检验官默记下了某甲的住处,随后派人分头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数拿出来,立即呈交验看,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将予追究查办!”不一会儿,居民送到了镰刀七八十柄,按顺序陈列在地上。当时正值盛暑天气,内有镰刀一张,苍绳飞集其上。检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忽有一人出来承当,原来就是那个借债未遂而去的人。当即逮捕审问,那人百般抵赖,不肯认罪。检验官指着镰刀叫他自己看,对他说:“众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现在你杀人留下的血腥气仍在,所以才导致苍蝇聚集在你的镰刀上。在事实面前,你难道能隐瞒得了吗?”左右围观的人都为之失声叹服,那个杀人的人面对铁证如山,也不得不叩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广西地方有凶徒谋害死了一个小童工,并夺去了他所携带的财物。到案发的时候,距离行凶时间已经很长了。但囚犯已经招认:“劫夺完毕,把人推入水中。”经县尉司打捞,也在河下流涝到了尸体。但尸体肉已烂尽,只留下了骸骨,已经无法辨认了。官府怀疑打捞上来的尸体或许和本案中的尸体只是一种偶合,所以不敢决断处理。后来县官翻阅案卷,看到最初体究官交到的一份死者的哥哥所作的供述,说其弟本是一个龟胸而矮小的人。于是县官即派检验前往进行复验,结果尸骸的胸骨果然是这样,这才敢把此案结案,把囚犯定刑。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红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长五尺、宽三尺、深二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去,然后盖上草垫,等到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再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来进行尸骨检验。如果尸骨上有被打处,就会看到有红色微荫,就是骨断处连接两头的骨头各有晕色出现。再以有痕骨迎着日光验看,如果是红色就一定是生前被打过,骨上如果没有血晕,即便有损伤也是死后的伤痕。这样,死者生前的死因也就在红油伞下全部展现了出来。

  此种验尸方法是非常科学的,因为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作者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在检验妇女的尸体方面,宋慈说:“查看不到有伤损的地方,一定要验看阴门,因为恐怕会有人从这里插刀进入腹内。刀痕离皮肤浅的,便肚脐上下微有血晕出现,深的便没有。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身谋生的妇人身上。”

  宋慈研究自残还有很多心得,他在《洗冤集录》中记载了很多关于辨认自残的方法。为后代从事司法工作的官员提到了理论依据。比如在民间流传的“知州巧断自残”的故事,就是其中之一。

  古代在山西养蚕的人很多,家里要是养蚕,一定要种桑树。有个老者姓王,家里有三亩桑田。一天,老王正在采桑叶,突然发现一个小偷在桑园偷桑叶。老王大喊一声就和这个小偷打成了一团。这时,小偷拿出一把镰刀冲着老王就砍了过来,他没想到老王竟然会几下拳脚功夫,老王两下就把小偷打倒在地,并把镰刀抢了过来,随后,老王揪着小偷去见官。在去县衙的路上,这个小偷见跑不了,就趁老王不注意,一把将镰刀抢过来,猛地在自己右胳膊上砍了一道伤口。

  到了县衙,老王状告小偷偷他家桑叶,被他抓伤后自伤右臂,小偷却反咬一口,说右胳膊上的刀伤是被老王给砍的。县官走到堂下,看了老王一眼没说话,又看了看小偷的伤口,冷笑了一声,回到座位上,对小偷说:“你还没吃饭吧,走,我请你去吃饭。”说完领着小偷到后堂摆下酒席,县官和小偷坐下,把老王晾在一边,老王心里感到冤屈,小偷却特别高兴。拿起筷子就夹菜,这时,只见县官哈哈大笑。

  县官把小偷笑懵了,“有什么不对吗?”小偷忙问。县官不慌不忙地说:“你左手拿筷子,那你右臂上的伤必须是你自己砍的。快从实招来吧。”小偷不服,说:“虽然我是左撇子,那也不能证明伤是我自己砍的呀。”县官说:“你的伤口自己会说话。根据力学的原理,刀入肉内,先入的那口深,划到后面刀口变浅。如果是被外人砍伤,刀口里深外浅;如果是自残,刀口里浅外深。而你的伤口正是里浅外深,显然是你自己砍的。”小偷听完,无话可说了。

  精炼平实的《洗冤集录》,化腐朽为神奇,演化出了很多不可思议的古代刑侦手段。在某个已经火焚的现场,要找到杀人凶手曾经作案的证据,可以将被害人伏尸的地方打扫干净,先用酽米醋浇泼,然后用酒浇泼,土质地面上很快就会显现被害人流淌过的血迹。一个人死于意外还是他杀,在检官的抽丝剥茧中会冲破重重迷雾,而《洗冤集录》就是检官手中的武器。

  宋慈在书中还介绍了一种刑侦手段,利用昆虫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显示了相当的破案水平。宋慈还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入宋以后,以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的应用与发明为标志,科学技术包括医学有了巨大的飞跃,医学分科更加细密,如针灸、妇科、小儿科、外科(古称疡科)都成为独立的科目,官府和私人修纂各类诊方、药典等本草类著作亦蔚为大观。

  在《洗冤集录》中的“救死方”中,列举了很多应急抢救的方法,如:惊吓致死的,用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暴死、堕跌、撞倒鬼魇死的,如果尸身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丸灌入口中,如能下喉去,可以复活;比如一个人吃下断肠草之类的毒药,可以给他灌下粪汁解毒;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这种专业常识直到今天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有关人员必须牢记在心的东西,在关键时刻能够起到救人一命的作用。宋慈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在《洗冤集录》中,宋慈反复强调以民命为重、人命重于天的理念,促成了有关人员用证据说话、用证据量刑的行为方式。事实证明,这是一种科学真理之外的宗教真理,也是《洗冤集录》留给后人最宝贵的精神财富,至于《洗冤集录》救了多少无辜性命,已经无法统计。

  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传阅全国。因而《洗冤集录》自十三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七百五十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洗冤集录》不仅是我国,还是世界法医学史上最优秀的文化遗产之一,它就如同美丽的宋代青花瓷器,折射出法律文明的辉煌历史,让后人感慨不已。早在明朝初年,它首先传入朝鲜,三百余年间,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之后在德川幕府时代(1603—1867年)经朝鲜传入日本,在短短的十年间六次再版,影响极大。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失传。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录》;此处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二卷本。鸦片战争后,它又被西文学者翻译介绍到荷、德、法、英等四国,影响欧洲国家。本世纪五十年代,前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著的《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

名垂青史的大宋提刑官


  宋慈在二十多年的仕宦生涯中,为官清廉,生活朴实,一生无其他嗜好,唯爱收藏异书名帖,喜金石刻。晚年的他更加谦虚谨慎,爱惜人才,后生晚辈中,凡有一技之长,都会得到他的提拔引荐。他年老时有病在身,但一切公务,他必亲自审察,还是一如既往地一丝不苟,慎之又慎。

  宋理宗淳佑八年(1248年),宋慈任宝谟阁直学士,奉命掌管刑狱的工作。在此期间,他兢兢业业,听讼清明,决事果断。翌年,升任焕章阁直学士、广州知州与广东经略安抚使。有一天,他忽患头晕病,尽管如此,他仍然参加了祭孔典礼。从此以后,他的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不好,同年三月初七,宋慈终因病魔缠身,久治不愈,病逝于广州寓所,享年64岁。次年七月十五日,归葬建阳县崇雒里(今崇雒乡)建阳宋氏祖居地昌茂村。宋理宗亲自为宋慈书写墓门,以此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并赐赠朝仪大夫,赞誉他为“中外分忧之臣”,亲手题写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七百多年过去了,他仍然活在长汀人民的心中。为了纪念宋慈在长汀的政绩和功德,人们在汀江河畔立碑建亭,以示对他的永远怀念。后来宋慈的墓地迁至福建建阳市崇雒乡昌茂村西北,虽经战乱、兵祸,宋慈的事迹和身世也逐渐模糊,但《洗冤集录》却时时提醒人们,历史上曾经有一个兢兢业业的大宋提刑官,历史上曾经有一个重证据实的理性年代,即使七百多年过去了,人文大宋依然得到了世界的推崇。文明的力量是长久的,而暴力征战只能得逞于一时。

  或许是由于《宋史》无传,宋慈的一生行迹只见载于刘克庄为他作的《宋经略墓志铭》,以及清人陆心源《宋史翼》中的《循吏传》,以致后人对宋慈的了解很难详细而全面。特别是《洗冤集录》在总结前人断案经验时,基本上删去了具体案例的情节,而只是提炼那些带有规律性的检验方法与技术。至于宋慈在提刑司一职上究竟都处理过哪些刑案,除去刘克庄所作墓志铭笼统地提及治理赣闽“盐子”剽掠以及在广东八个月内处决死刑等重大案件二百多件以外,文献中没有更多的线索。这就使得后人只能从“循吏”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宋慈。这种具体史事和案例的缺失,却也为后人用文学艺术手段去重塑宋慈形象(即所谓“戏说”)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的空间。

  清陆心源编撰《宋史翼》补续了《宋史》,才把宋慈列入“人物志”。清纪晓岚修纂《四库全书》摘要介绍《洗冤集录》,却对宋慈“始末未详”。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大学历史系的《中国通史》,九十年代末北大出版的《中华文化之光》,也没有宋慈名录。究其原因,有专家说:封建社会更青睐文人的才情和武人的战功,宋朝以前,我国各地衙门就有“仵作”,或叫“行人”。“他们替检验官员充当帮手,抬尸体,涂药酒,报伤痕,接触的是常人避之不及的腐肉、血液、斑迹,一向被统治阶级蔑为‘贱役’。宋慈处于宋明理学备受推崇的时代,检验职业的黯淡就似乎‘顺理成章’了。”

  “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空怅望,人寰无限,丛生哀怨。啼血蝇虫笑苍天,孤帆叠影锁白链。残月升,骤起烈烈风,尽吹散。滂沱雨,无底涧。涉激流,登彼岸。奋力拨云间,消得雾患。社稷安抚臣子心,长驱鬼魅不休战。看斜阳,照大地阡陌,从头转。”这是近年来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的主题歌,正是由于这部《大宋提刑官》的推广,宋慈才得以深入人心。

  这部被称为“大型古装纪实悬疑推理剧”的《大宋提刑官》,是中国2003年开始拍摄的一部电视连续剧,共五十二集,主要讲述南宋提刑官宋慈的事迹,参考宋慈著作《洗冤集录》拍摄而成。在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热播之后,不少观众被剧中的宋慈所吸引,并对宋慈的破案推理产生兴趣,社会对《洗冤集录》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该剧将宋慈塑造为一位“古代法医学先驱”或“刑侦专家”的形象,剧中的宋慈受任提点刑狱官后,凭着他那一手“检验”“推理”的绝妙手段,接连侦破了“太平县冤案”、“李府连环案”、“毛竹坞无名案”、“城南井尸案”、“遗扇嫁祸案”、“梁雨生命案”、“李玉姑失踪案”等一桩又一桩的疑难命案,因此得到“神断宋提刑”的美称。观众在惊叹宋慈断案神奇、公正的同时,也无不在感慨宋慈的《洗冤集录》,不仅是法医学与警察学的开山鼻祖,而且更是洗冤救民的光辉典章。

  宋慈作为宋朝伟大的提刑官,伟大的法医而被后世所景仰。如今,宋慈墓坐落在福建省建阳市崇雒乡昌茂村旁。该墓为石砌穹隆形封土堆,坐西北朝东南,面积约一千平方米。由于长年失修,被埋于荒丘野草之中。经宋大仁教授呼吁,1955年组织力量经多方寻找,终于得寻断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地点与道光《建阳县志》所载相符,1957年和1982年县政府拨款对墓地进行全面修整,拓宽墓道,建亭。修缮一新的宋慈陵园占地面积约一千平方米。墓冢保存完整,为石砌园形封土堆,直径约1.9米,高约1.7米,坐西北朝东南。墓前立石碑一方,上书“宋慈惠父之墓”。陵园内处处绿树掩映,一派恬静与盎然景象。中国法医学会学者、专家曾多次到此祭祀宋慈,并立碑为记,碑文曰:“业绩垂千古,洗冤传五洲。”有人又用这样的对联来凭吊宋慈,真是恰如其分:

  渴望流芳,未竟一枝,结果鲜花零落;

  不求闻达,永存一业,必然绿树成荫。 (责任编辑:中国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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