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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管谁负责”六大困惑解析

 治墨之剑 2017-09-28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以来,第七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该条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演变而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有人说《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明确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就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但实践中,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仍然存在分歧、困惑。一是谁主管中“主管”的内容(对象)究竟是什么?二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任免是什么关系?三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是何种关系?四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 这里的“监督执纪”都包括哪些内容?是仅指党纪还是党政纪?如果主管部门初核后立案,是否包括审理、处分?)五是主管部门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地方纪委后,地方纪委是否还需要履行初核、立案等手续?是否可以直接处分?六是主管部门已经给予政纪轻处分,地方纪委是否必须再给党纪轻处分?七是上级领导机关党员干部挂职锻炼期间违纪,由谁负责监督执纪?

关于问题一,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则上由党员干部所在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纪职责。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副局长为例,县国土资源局长、副局长的人事任免权由上级国土资源局党组织行使,但县国土资源局长、副局长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如果县国土资源局长、副局长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由上级国土资源局纪检组报局党组同意后监督执纪(行使初核权、立案审查权,但无处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谁主管谁负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事任免权主管,还包括工资关系主管、党组织关系主管,需要重点考虑党组织关系由谁主管,既然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由地方主管,那么对该党员的违纪问题,就理应由地方纪委依规进行。据此,作为党员的县国土资源局长、副局长违纪问题,地方纪委就有权立案审查。类似的还有乡镇卫生院院长违纪问题,乡镇卫生院院长党组织关系通常在乡镇,但人事关系属于县(区)卫计委。

飞哥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很有说服力(一段时间内飞哥持第二种观点),但第一种观点似乎占据主流。


关于问题二,通常认为,有任免权即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也有监督执纪的权力。所以有必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给予重点关注。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关于问题三,可以认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关于问题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 监督执纪包括谈话函询、约谈、批评、通报、组织处理、组织调整、初核、立案等;这里的监督执纪,不能仅仅局限于党纪处分,还包括单一的政纪处分或者党政纪双重处分。是否包括审理何处分权,不同省份的实施办法,略有区别:

比如吉林省纪委实施办法:所谓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干部线索,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给党员干部所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然后给组织关系所在地发党纪处分的建议函,组织关系所在地再根据建议函直接做出党纪处分.即不需要再办理初核、立案等手续了。

天津市纪委的实施意见则规定“由主管部门监督执纪,提出处理建议,由党员干部组织关系所在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隐约规定需要初核、立案、移送审理等程序。


问题:监督对象受到政纪轻处分,是否都要给予党纪轻处分?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监督对象以行政降级、行政撤职或者降低岗位等级、行政开除(开除公职)等重处分,将政纪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通报地方纪委,按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惯例,通常须给监督对象(前提是党员)以较重的党纪处分。但是如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监督对象以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较轻的处分后,将处分有关等有关材料通报地方纪委后,地方纪委该如何处理?是否必须给监督对象一定的党纪处分?

对于监督对象单纯违反行政纪律的(情节较轻,达不到撤职等重处分),通常由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即可,没有必要再给予党纪轻处分;但是如果其行为只违反党纪,不违反行政纪律(比如违规发展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则主管部门应当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纪委处理为宜。

问:关于国土资源部门正副职,政纪处分权有无特殊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的法律询问答复意见》以及《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地方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成员公务员、属于同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同级监察机关和作为干部主管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均有政纪处分权限

问题:上级领导机关党员干部挂职锻炼期间违纪(假设某省纪委机关副处级干部挂职第一书记,任村支书二年或者三年,期间优亲厚友违纪),由谁负责监督执纪(由省纪委,还是该干部挂职锻炼地纪检机关、其他党组织)?


首先,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挂职锻炼二年的干部,党组织关系理应从省纪委机关转入到挂职锻炼所在地的党组织。

其次,党员所在的支部(一般在所在单位),有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如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再次,对违纪的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还需要遵循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由村党支部、乡党委对县处级党员干部进行处分,还应由省纪委对该县处级党员干部进行处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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