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从职工的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作为每一个劳动者都感到欢欣鼓舞。但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又要担心,这种党的阳光雨露能不能普照在自己的身上,笔者认为,这个也要打一个大的问号,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涉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不是劳动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给单位干活(主要是脑力劳动)单位给予发工资(支付劳动报酬)这本身就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笔者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劳动法》调节的劳动关系,应该享受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各级部门的操作过程中,恰恰就不是这么一回事情了,例如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规定劳动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可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无论是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班多少,都不能发一分钱的加班费。根据有关部门解释,《劳动法》调节的是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调节的范畴,这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普通的劳动者,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享受到普通劳动者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就正好说明了,党和国家干部是人民公仆,普通劳动者才是国家的主人。笔者以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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