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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狗狗“肇事”,狗主要赔上万元

 KJ833 2017-09-28
2017-09-28非一般的佛山29评

据禅城法院今日(9月28日)发布:

虽说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会闻狗色变,甚至是惧怕狗狗的靠近,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其实,对于大家而言,最担心的莫过于一些饲养者不能做到文明饲养,遛狗时没有拴好宠物链,万一狗狗对人做出攻击行为,把人咬伤或是抓伤,这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近年来,狗咬人、狗咬狗等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出不少饲养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那么,一旦发生狗伤人事件后,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定呢?当狗狗伤人以后,谁该为此来埋单呢?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日下午6时许,黎某带着其饲养的犬只在佛山市某钢化玻璃厂门口对开马路玩耍,期间未为犬只束戴犬链。这时,招某正好从该厂下班走出大门,黎某所饲养的犬只两次扑向招某,咬伤了招某的右大腿。其后,黎某的家属陪同招某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

2016年4月6日,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招某遂向禅城法院提出诉请,判令黎某赔偿其损失,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18150元。

庭审中,被告黎某答辩称,没有答辩意见,且其未提供任何证据。

那么,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作为案中大型犬只的饲养人,本应妥善看管好其饲养的犬只,并采取安全措施,但却疏于管理、看管,在带犬只玩耍时未束犬链,以致其犬只扑向原告,咬伤原告身体,故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的损失为:误工费750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为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9850元。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黎某赔偿原告招某9850元。

禅法君寄语

如今,饲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大家在享受宠物狗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不要忽视对宠物狗的看管,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犬只伤人事件,这不仅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也对社会文明造成不良影响。在此,禅法君提醒广大养狗的朋友,要依法养狗,文明养狗,定期为宠物打疫苗和检查身体。另外,切莫小看一条狗链子对宠物狗的有效羁束,这不仅能使饲养者免于财产损失,还可以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侵害。同时,应妥善饲养、管束自己的宠物,尽量避免诸如此类的矛盾纠纷发生。

另外,如果发生了被宠物袭击的情况,大家应迅速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并保留就诊记录、收费单据等证据;同时,应保持冷静,及时报警,最好对事发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摄像留证,并寻求周边人的帮助,必要时还可请周边人作为证人还原事实;最后,如果纠纷不能私下化解,一定要通过法律渠道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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