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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纪说法·特约作品】9问读懂诫勉谈话

 汉星遥望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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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2651字,阅读时长5分钟  

1.诫勉谈话是什么?

答:诫勉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关于诫勉谈话的基本规定是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相比之下,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区分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明确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对轻微违纪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2.诫勉谈话是纪律处分吗?

答:诫勉谈话不是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此五种以外的都不是纪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对党员免予纪律处分的,属于追究纪律责任,但不属于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3.诫勉谈话是组织处理吗?

答:诫勉谈话不是组织处理。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的有关解答,诫勉谈话针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得问题,目的在于防止干部的小毛病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4.诫勉谈话由谁实施?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诫勉谈话由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作为问责的诫勉谈话,可以由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进行。

5.什么情况下可以诫勉谈话?

答:主要包括:

(1)《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了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7种情形。


(2)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河诫勉的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13种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构成违纪但免予处分的,应当进行诫勉,《细则》还规定,诫勉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将诫勉(包括谈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种形式。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21条规定,领导干部有《规定》第19条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60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6)中央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规定对违反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领导干部可以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禁止其再次出国(境)。


(7)《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该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职权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6.诫勉谈话谈什么?

答:《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细则》第17条规定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制作谈话记录,并规定了谈话记录载明的事项。

7.诫勉谈话有什么影响?

答:目前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升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统一制定关于诫勉谈话的规定,目前还处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进行个别规定的阶段,如浙江省《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就规定“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应当存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而《暂行办法》只是要求谈话机关留存即可,并未细化到是否进入档案。所以,对于诫勉谈话的影响,应在实际中结合中央和本级本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8.实施诫勉谈话需要哪些程序?

答:《暂行办法》没有对诫勉谈话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中组部《细则》第13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对此没有统一规定,如前述浙江省《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制度的规定(试行)》则在第5条中规定“决定对领导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业务室或者纪检监察机构剔除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南昌市纪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则规定承办室提出主谈人建议,呈报市纪委协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的,必要时需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组织部门实施诫勉谈话,依照《细则》履行程序即可;纪检部门实施诫勉谈话,要结合中央有关精神,依照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程序来进行。

9.诫勉谈话有哪些后续工作?

答:《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中组部《细则》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诫勉六个月后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来源:纪检监察评论特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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