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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买房,别以为有钱就稳!几千人花了钱却一场空...

 风信子的天空v 2017-09-29


去年,广州仲裁委员会

受理了4575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也见证了无数因房而生的人间悲喜



9月14日,官方举办了通报会,

希望给大家以提醒。

买房是好多人一辈子的大事,

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踩坑!

1购房后贷不了款,卖家没收10万定金


 【买房经过】

 双方签订合同,买下二手房

支付10万元定金和首期款

双方约定剩余房款办理按揭

银行不同意贷款,逾期后

卖家解除房屋合同,并拒绝退还定金


具体案件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王某名下一套二手房屋。双方约定,李某向王某支付10万元定金,并支付首期款,剩余房款办理按揭。


签订合同后,因李某收入不足、年龄超过银行贷款业务的要求,银行不同意向李某提供贷款,李某也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变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过后,王某以李某逾期未付房款为由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拒绝退还李某支付的定金。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协商约定采用银行贷款方式付款,但李某未能办理贷款,也未能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因此裁决王某有权没收李某已交纳的定金10万元。


 这样规避风险 


● 1.购房前务必清楚办理贷款条件及自身资信情况;

● 2.协商后书面约定在未能办出贷款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付款方式或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一房两卖,卖家赔“双份”


 【卖房经过】

 以200万将房子卖出,签订合同并办理网签

以260万将房子卖给另一人,

签订合同,网签受阻,后续手续受阻

买家申请仲裁,卖家共赔偿45万元



具体案件

2016年1月,刘某将其名下位于天河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雷某,售价2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雷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积极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签订合同后,刘某为牟取更高收益,于2016年6月,又将上述房产以260万元价格出售给丁某,并与丁某签订了《买卖合约》。由于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网签,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约》无法办理网签,后续交易也无法进行。


买家丁某遂申请仲裁,诉请解除《买卖合约》,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申请法院将查封涉案房产。由于刘某不愿再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雷某,且涉案房产已被查封,另一位买家雷某也申请仲裁,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某退还已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由于买家丁某、雷某均为守约方,卖家刘某为违约方,最终刘某不但没有卖成房产获得收益,而且还向丁某支付了违约金15万元,向雷某赔偿了房屋差价损失30万元。


 风险提示 


● 1.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基本原则;

● 2.卖家反价,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或违约金;

● 3.一房两卖情形下,卖方往往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


3借名给朋友买房,违约赔开发商30万元


 【买房经过】


 李某的朋友想投资,但没有购房资格

协商后,朋友出钱,借李某名义购房

李某朋友付了所有费用并按期还贷款

开发商通知李某收楼,

李某要求朋友给10万才去办收楼手续

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赔偿违约金30余万元



具体案件

张某想在广州投资房产,但不具有购房资格,于是找到具有购房资格的朋友李某,协商由张某出钱,以李某名义购房,房屋日后取得收益以7:3的比例分成。


2013年6月,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广州市萝岗区某花园小区一套商品房。张某实际支付了首期款及相关费用,并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2015年年初,开发商通知李某收楼。李某要求张某先行向其支付10万元,才同意前往办理收楼手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产生纠纷。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回张某代付的首期款32万元、相关费用3万元及按揭还款8万元,获得法院支持。李某无力偿还银行后续按揭贷款,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李某向银行偿还贷款78万元。


此后,开发商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开发商的诉求获得支持。


 风险提示 


● 1.借名买房中,由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不同,一方若毁约,另一方将受到重大经济损失

● 2.借名人毁约不再继续出资时,出名人将对外(包括银行、开发商等)承担违约责任;

● 3.出名人毁约不配合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同意出售房产时,借名人也将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4签约后共有人不卖,违约赔23万元


 【卖房经过】


 李某出售跟妻子共有的一套房,

妻子已卖房同意(有《保证函》)

李某跟买家签合同,并代替妻子签字。

买家支付20万定金并向银行申请贷款

李某与妻子闹离婚,妻子不同意卖房,

李某与买家产生纠纷

李某返还定金20万元,

并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23万元



具体案件

李某与妻子杨某名下有海珠区某小区住宅一套。2015年年底,李某与张某协商,欲将上述住宅以230万元价格出售给张某。李某向张某出示了房产证及《保证函》(保证涉案房屋出售已经得到妻子杨某同意)。


2015年12月2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李某代妻子杨某在合同上签名。买家张某当天支付了定金2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


2016年2月底,李某告知张某,因其正在与杨某闹离婚,杨某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无法再与张某进行交易。双方遂产生纠纷,张某于2016年5月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杨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杨某作为房屋共有人未在合同上签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障碍,张某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定金20万元,并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23万元,最终获得支持。


 风险提示 


● 1.二手房买卖中,作为买方应仔细查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人;

● 2.求卖方提供其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和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递件当日毁约,卖家赔22.5万元


具体案件


2016年8月11日,阿峰(化名)与华姨(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华姨名下一处位于天河区、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总价125万元。


签约当天,阿峰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11月3日,双方依约到房管部门办理递件手续,华姨突然变卦房子不卖了。11月25日,阿峰找到一套与华姨同栋楼、面积约69.2平方米的房屋,以168万元总房价买下。


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华姨除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违约金12.5万元外,还要支付10万元房价差



 风险提示 


● 目前广州中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在对房屋差价的损失计算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相当,即因为房价涨跌而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比如房屋涨跌所造成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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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州政府,广州生活君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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