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业竞争纠纷案例

 李冲和 2017-09-30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业竞争纠纷案例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0号
原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下略)
被告:李()()(下略)
被告:曹()(下略)
被告:陈()()(下略)
被告:深圳市()()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下略)
原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超泰公司)诉被告()()、曹()、陈()()、深圳市()()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尾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周治燕担任记录员。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陈(),被告李()()、曹()、陈()()共同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三被告是原告的股东,也是原告的董事及监事,每月都在原告处领取管理人员工资,亦是原告属下恒美集贸市场(以下简称恒美市场)的高级管理人员。2007年1月25日,三被告未经原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擅自在恒美市场对面开办深圳市()()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形成与原告公司开办恒美市场存在恶性竞争的事实,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约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原告公司认为三被告应当依法终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的损失。因双方对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三被告终止同业竞争行为;2、三被告从深圳市山尾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所得收入归原告所有,暂计人民币2,357,050元(2007年1月25日至2010年12月25日),其余计至被告终止同业竞争行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归还收入3341220元。本院审查,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原告可另行起诉。
被告李()()()、曹()、陈()()共同辩称,一、原告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的经营期限是到2010年3月28日,三被告已对原告提起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