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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纳奇葩说】妨害公务的八百万种“作死”法

 贾律师 2017-09-30



郑旺佳


近日,观察者网发布了一则新闻:9月初,“上海松江民警执法遇阻,绊摔抱娃女子。最终,涉事民警跟涉事女子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无独有偶,9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叶警官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段名为《对抗警察执法又见新招》的视频。从第一段视频中可以看到,事发地点在某大马路上,一身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子在推搡一名交警A(共四名交通执法人员正在查处五类车辆)。


第二段视频:交警B将该黑色连衣裙女子制服在地,随后又有一名女子抱着孩子打交警C,后因抱不住将孩子随手放倒在地上,警察D上前抱起孩子,却又被该女子夺回,重新放倒地上,孩子哇哇大哭起来。


万万没想到,该妇女拒绝交罚款的方式居然是两脚一伸,将钱放进自己的内!裤!网友纷纷戏称,前有不要孩子的,后有不要节操的。


但是,作者都差点要为这两位妇女拍手叫好了,为什么呢?如果这两名妇女用暴力与警察蛮抗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因妨害公务罪而蹲号子了。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个罪名的重点是什么?重点是行为,是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不要求情节严重,不要求伤害后果,入罪极易。


今天,作者就和大家唠五毛钱的嗑,看看现实当中那些妨害公务的人有哪些妨害公务的花式手段。


第一招:赤手空拳


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的海珠区下渡路鹭江派出所对出马路,为抗拒民警依法查扣其朋友的电动车,用拳头殴打民警王某乙的胸部致其当场昏倒(经鉴定,损伤属轻微伤),并殴打民警贺某的脸部。



本君只想说,一拳定晕,你以为你是一拳超人吗?拘役四个月好走不送。


第二招:“犬牙交错”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聂某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至本市海珠区新滘中路与聚德西路交界路口处,后被执法民警查处,但聂某激烈反抗欲强行将电动车推走,过程中将协助执法的保安员吴某甲某抱倒在地,殴打其腹部,咬其小腿,致其轻微伤。



本君只想说,这可真是伶牙“利”(锋利的利)齿噢~但是,用牙咬是最容易构成轻微伤的好吗。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的规定,咬伤致皮肤破损就可以鉴定为轻微伤啦~说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程度根本无需达到轻伤以上。有期徒刑七个月,跑不了了。


第三招:泼出去的新陈代谢物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傅某甲、陈某甲与同案人潘某甲(已判决),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扣押涉案物品的公务,仍然采取向执法民警喷洒尿液及喷射烟花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


不用问了,泼粪的也有。


本君只想说,本君什么都不想说,这尿啊粪啊什么的留着给自家菜地施肥不是更好嘛,我对民警同志深表同情......


第四招:易燃易爆炸


2015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兰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某街某巷xx号处,以持自制爆炸物相威胁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经鉴定,上述爆炸物内的黑色粉末检出高氯酸钾、硫磺以及铝粉成分。


2013年3月27日14时许,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荔湾分局的副中队长田某带领城管执法人员张某某、何某某及城管施工人员程某、吴某、李某等人来到广州市荔湾区和息里23号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的暴力阻挠。被告人黄某甲则手持火机,打开煤气瓶阀门,以要引爆煤气瓶的方法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本君只想说,见过不要命的,没见过这么不要命的,活脱脱一出“你别过来,你别过来,你要是过来我们就同归于尽”的大戏。


第五招:板砖在手


2009年5月13日11时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联合狮岭镇城管、安监、派出所等部门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与宝峰路交界处附近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遭到强烈阻挠。期间,被告人李某从其位于上址的房屋四楼楼顶扔砖块砸向现场的工作人员,致使在现场维护秩序的狮岭派出所工作人员代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君只想说,执法有风险。除了随手一抄的板砖,基本上妨害公务的工具也是随手一来,什么高跟鞋袭击、残疾人的拐杖、辣椒水、竹竿,连毕业证都用上了,民警们真是防不胜防啊~


最后,法纳君只想说,根据我所推出的妨害公务罪大数据报告,广州地区在这个罪上的无罪率为0,也就是说,无论程度几何,刑罚轻重,最后都会定罪,最轻缓刑,最重一年六个月,何苦呢。


遇到执法人员,即使你可能没错,但是你以冲动,到最后也成了你的错。倒不如在遇到民警查处时,花点时间百度查一查对方是不是穿制服、有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等等,而不是一上来就动粗,毕竟,我们的民警蜀黍还是讲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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