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170 多个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近80 个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单独制度,大约占45%。从地区来看,实行单独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南亚和非洲较为普遍,而拉丁美洲和东欧地区则以全民统一的制度占主导地位。至于北美、欧洲地区,则更多的是介于统一和单独之间,即部分统一,主要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或在基本层次上统一),但实行专门的职业年金计划。 公务员养老保险四大模式 部分统一制度独领风骚,即公务员参加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具有专门的补充职业年金 从资金筹集模式看,养老金制度主要划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大类型。当然,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部分积累制。结合筹资模式及统一性角度,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大体可划分为四种类型:
待遇确定型、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 为了保障公务员退休待遇的稳定性,公务员养老金计划更多地采用待遇确定型 从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看,有待遇确定(DB)和缴费确定(DC)两种类型。待遇确定型计划指的是,预先规定退休时的养老金标准,根据养老金确定缴费水平,因此雇员的养老金水平比较明确和稳定。缴费确定型计划指的是,预先规定缴费,养老金水平由缴费水平和投资收益决定。 在实施特殊的独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其公务员养老金计划的类型均为待遇确定型。在那些“部分统一”,即第一层次统一但实行专门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地区,其公务员养老金计划也更多地采用待遇确定型。而在企业部门,由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则以缴费确定型为主。公务员养老金计划采取待遇确定型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退休待遇的稳定性,避免个人承担养老基金投资失利而缩水的风险。比如,美国绝大多数州及地方政府公务员养老金计划都是DB 计划,DC 计划仅占很小的比例,联邦政府公务员养老金计划则属于混合计划。 自上而下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统一集中管理 管理机构有独立法律地位,实行专门管理;管理机构隶属中央某个部门,接受部门监督 从管理体制上看,虽然各国公务员养老保障的体制不同,在具体模式上也各具特色,但在管理体制上一般是自上而下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建立全面性的、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管理机构,实行专门管理。这种模式在发达国家比较普遍。另一种情况是管理机构隶属于中央某个部门,接受部门监督。某些国家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地方也享有一定或相当的管理权限,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及地方公务员养老基金就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总体看,对公务员实行特殊的养老金制度,使其独立于国民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这是早期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之初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日益高涨的养老保障体系统一性和公平性的呼声和要求,对公务员实行特殊养老金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弊端,很多国家开始着手进行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改革。改革举措所体现的趋势集中到一点来说就是“统一化”,只不过各国选择的方式不尽相同,大体有三种改革方式:一是放弃旧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使其完全纳入统一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智利。二是保留原制度(或计划)而实行部分统一,主要做法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层面统一,而在补充养老保险层面体现差别。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改革方式,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三是对原有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主要是待遇领取办法、待遇调整方式、调整延长退休年龄等参数,如日本。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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