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1.为新建住宅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实施收费前,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物业交付使用后,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因服务内容或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可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多数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下同)同意,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约定调整方案,在本小区公示后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3.物业服务达不到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最低等级指导标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多数业主同意,协商约定本小区具体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两部门公布的最低等级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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