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能转让经营吗? 《检察日报》 2011年9月10日 案情: 2010年6月,某医疗门诊部(甲方)与我签订一份《门诊部托管合同》,将该门诊部委托给我经营管理,由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原有场所及所有设备归我使用,每月向我收取管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对外我仍以甲方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如今,我独立开展了经营活动一年多时间,想终止该份合同,但甲方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如何认定我与门诊部托管合同的效力? 读者 林欣可 答复: 甲方与你签订的这份托管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该合同名为托管实为租赁、承包和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违法的。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甲方门诊部在你经营管理期间,由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开展业务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这种全面的托管经营,实质上是甲方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你,门诊部由你承包经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你与甲方签订的托管合同明显违反了该规定。 其次,该份托管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该合同虽名为托管合同实为租赁、承包和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同,是一份违法的合同。而你们签订该份合同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谋取利益。因此,该份托管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和甲方签订的门诊部托管合同,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亦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列,因此,合同无效。如甲方仍不愿终止该份合同,你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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