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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哪些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醉点红尘 2017-10-03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之后,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2.91%。

但是!其实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有些工程项目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那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哪些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呢?资质管家小编为您详解。

一、清包工方式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建筑工程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采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虽然简易计税方法依然有着营业税的残留影响,但是却为企业减轻很多税重负担,规范了企业的税收环境。

以上就是资质管家小编总结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全部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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