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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转发南通法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做法

 thw8080 2017-10-04

近年来,南通法院着眼于节约行政审判资源、提升行政审判效率,出台“行政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二十三条实施意见”,坚持规范、精简、创新和实效导向,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为突破口,大力推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1-7月,两级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510件,同比增长4.9%。其中,审结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412件,同比增长30.4%近日,江苏省法院对南通法院的具体做法给予肯定并予以刊发。

一、以规范适用为基础,确保繁简有序、简而不乱

一是规范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的以及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行政案件,直接适用简易程序。针对信息公开类案件“简案不简审”的现状,全面推进简易程序适用,以点带面发挥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功能优势。

二是规范立案、审判衔接机制。将繁简甄别和分流工作前移至立案环节,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时直接确定,并由立案部门及时将诉讼权利义务和程序安排等事项,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加强行政审判庭与立案部门的衔接配合,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部门在收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商请行政庭确定。

三是规范各类程序性事务。对通知、送达、答辩等程序性事项的简化作出全面规范,以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方式,缩短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当事人3日内对适用简易程序未提异议的,即视为同意;提出异议的,及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承办法官于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意见,报庭长同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四是规范庭审和裁判文书制作。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引导各方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实质对抗,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当庭宣判率。庭审程序简化为陈述争议和查证辩论两个阶段,当事人简要陈述后,承办法官“开门见山”确定争议焦点,简化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直接听取法律适用意见。探索格式化、要素式裁判文书样式,载明必要内容,由法官签发。

二、以全面精简为核心,发挥简易程序效率价值

一是简化庭审,一次开庭、当庭宣判。打破传统庭审程序结构,固定无争议事实后即提出争议焦点,由当事人直接进行举证并发表意见,通常经过12轮的交锋即可终止辩论。推行一次开庭,当庭厘清争议焦点,当庭宣布裁判结果。今年以来,简易程序当庭宣判42件,占所有简易程序案件的19.5%。准确分析信息公开类案件的特点,梳理出常见的100个问题,围绕“是不是”、“公开不公开”、“如何公开”三个要素进行快速审查,大胆精简冗长环节,直接予以裁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信息公开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5.1天,平均庭审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二是简化文书,提炼要素、简洁明了。对裁判文书进行全面“瘦身”,重点写明案件的核心事实和裁判理由,重在告知当事人裁判结果。视情况省略正文首部中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围绕主体、时间、内容等基本要素简述案件事实,高度概括诉讼请求、理由以及答辩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进行裁判说理。对于理由明显不成立且事实清楚的,简化说理部分,直接作出裁判。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篇幅不超过2页纸。原告申请撤诉且当事人同意不制作文书的,记录在卷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不制作法律文书。

三是简化程序,便民利民、提升效率。书记员在立案后2日内向各方当事人一次性发送简易程序审理告知书,以及独任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清单、送达方式确认书。核对身份、宣布纪律、告知申请回避权等程序事项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在开庭前完成。当事人按照举证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采用邮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确认,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送达除裁判文书之外的诉讼文书。对于行政机关应诉部门和人员相对固定的,普遍通过电话、传真、微信、QQ、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通知或送达。

三、以创新机制为抓手,拓展简易程序适用效果

一是推行“门诊式”轮候开庭和集中宣判。科学调配案件排期、庭前准备、开庭宣判等工作,对类型化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对原告相同或申请内容相似的案件实行合并开庭,充分发挥简易程序优势,提高审判效率。采取此模式一般一次排期集中安排3-5件案件,每件庭审控制在10分钟左右。如姜某诉崇川区政府4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双方围绕4个案件争议焦点一并发表意见,全部庭审仅用时20分钟,最终原告于庭后撤回起诉。

二是创新二审案件简化审理方式。突破二审程序的固化思维,对裁定驳回起诉、程序性异议等6种情形下的上诉案件,采取承办法官一人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简化审理。合议庭听取承办法官汇报后,如认为事实清楚的,径行作出裁判;如认为确有必要开庭的,另行组织开庭审理。今年以来,采取简化审理方式审结二审行政案件162件,占结案总数的24.2%。同时,探索关联案件合并审理模式,如张某某诉如皋市丁堰镇政府、如皋市国土局等5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审中,合议庭采用简化审形式审理,原本需安排5次庭审的案件一次性审结并当庭宣判,有效节约了审判资源。

三是积极拓展简易程序适用空间。在以信息公开类案件为重点突破口的同时,积极探索简易程序在其他类案中的适用。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就相对简单的类型化案件拓展试点,着手在工伤认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案件审理中试行简易程序,唤醒“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这条实践中的“睡眠”条款。同时,对2016年审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探索简易程序在原告不适格、错列被告、重复起诉等情形下的适用。

四、以优化质效为导向,辐射简易程序综合效应

一是促进行政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简易程序在占案件总量四分之一左右的信息公开类案件中的全面适用,有力带动了行政审判整体质效水平的提升。今年1-7月,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结收案比92.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8.3%,一审判决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仅16件。除3件行民交叉案件需等待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外,两级法院无长期未结行政案件。尝试采取会商、座谈等灵活简便的庭审方式,营造平等对话的氛围,最大限度钝化矛盾对抗,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当事人撤诉的行政案件198件,撤诉率13.1%

二是保障“难案精审”的实际效果。简易程序的适用,使法官将主要精力用于办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有助于实现“简案快审”和“难案精审”的统一。近年来,全市法院涌现出一批精品案件和精品文书,1篇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公报,3篇案例入选省高院公报案例,2篇案例分别入选全国法院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3篇裁判文书获全国法院一等奖,2篇获三等奖,4篇裁判文书获全省法院一等奖,多篇调研成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

三是实现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有效规制。简易程序用最简便的程序、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成本,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限缩案件当事人借案发挥的时空和机会,对加强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秩序不断好转,大规模群体性诉讼、频繁诉讼、重复诉讼等现象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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