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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受贿5000,医生将被解聘、吊销行医资格!

 冬竹123 2017-10-05

日前,上海市卫计委官网接连发布三大通知,《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直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医药公司的接触。


截图来自上海市卫计委官网


其中《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规定,擅自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

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

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其中部分内容如下,涉及到医生、医院管理人员、医院单位。

对医生个人:

第十七条(涉事个人处理)

对收受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以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机构退休返聘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对医院领导: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对管理人员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该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二)1年内发生2起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行风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

(三)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行风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院长绩效考核降低等次等处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1年内同一部门(科室)发生2起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由医疗卫生机构对部门(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

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对医院整体: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对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于发生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处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

(二)对于1年内发生2起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三)对于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全市通报批评、降低级别或等次、暂停1年内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处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收受商业贿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该规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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