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交易意见数据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为严格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封堵非法文物销售渠道,维护文物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7月至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文物流通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统计成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与不足,提出长效工作建议。 现相关单位向古玩艺术品爱好者征求意见进行投票来制定相关的文物艺术品规范化,请广大爱好者进行积极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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