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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附加学习测试题

 莫神星能源环境 2017-10-07


 

一、判断题

 

    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继承和发扬了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3.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二、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一、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六、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

 

    6.《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八、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

 

    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六、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8.《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二、禁止用党的领导人的名字作街名、地名、企业和学校的名字。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

 

    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三、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10.《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一: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11.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职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A

A.       B.

解析——《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2.领导干部不得互相宴请、赠送节礼。(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

 

    1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可以不署名。(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14.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A

A.       B.

解析——《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二、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15.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16.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17.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8.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1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20.对考察人选有问题反映正在核查的,可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B

A.       B.

解析——《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2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B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2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B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2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A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2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A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五十九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2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B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2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A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2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A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2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A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2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B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3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B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3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下级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A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3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A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33.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4.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班子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B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35.在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A

A.       B.

解析——《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36.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3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休的不再追究相应的责任。(B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40.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41.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4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47.党员领导干部的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8.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49.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5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53.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5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58.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9.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60.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61.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62.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A

A.       B.

解析——《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1.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要看全面工作,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看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中央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来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成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

 

    63.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开发成效。(A

A.       B.

解析——《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3.对限制开发区域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评价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开发成效。

 

    64.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A

A.       B.

解析——《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6.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干部的德才素质、工作需要、群众公认等情况综合评价干部,注重选拔自觉坚持和领导科学发展、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

 

    65.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66.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67.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68.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党组)同意。(B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69.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7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都要进行调查核实。(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7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因私随旅行社出国旅游的属于填报内容。(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在一趟因私出国过程中,停留多个国家的,除因飞机转机短暂停留机场外,每一个停留的国家和地区都应当填报。(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7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7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7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7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7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8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乡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8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依法处理。(B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其实行问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8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应当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被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8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8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无需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B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8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8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B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9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9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9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应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9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同时使用。(B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9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9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职级待遇保持不变。(B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9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9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评析:领导后面漏了“干部”。

 

    9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9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A

A.       B.

解析——《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00.《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B

A.       B.

解析——《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101.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核心作用。(B

A.       B.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102.查办腐败案件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B

A.       B.

解析——《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单项选择题

 

    1.党章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  )、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B

    A.重原则

    B.重品行

    C.重形象

D.重自律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修身中(  )。(C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齐家中(  )。(D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中(  )。(B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违反(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B.民主集中制原则  议事规则

    C.组织纪律   政治规矩

D.组织纪律   民主集中制原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议事规则

    C.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D.组织纪律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党员领导干部(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D

    A.违反群众纪律

    B.违反组织纪律

    C.违反相关规定

D.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  )处分。(B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C

    A.情节较轻的

    B.情节较重的

    C.情节严重的

D.非常严重的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8.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19.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2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D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2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24.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2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2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8.党员方某为某市副市长,20161月,经方某协调,某公司从银行贷款3000万元。为感谢方某,该公司经理刘某将人民币50万元送给方某的妻子王某,王某收下后未告诉方某。案发时,方某对此事尚不知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

    A.虽然刘某将钱送给方某妻子,方某不知情,也应当追究方某的纪律责任。

    B.王某利用方某影响力应只追究王某责任。

    C.方某不知情,不应追究方某责任。

D.方某应按收受礼金错误认定。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9.党员张某系某县民政局长,20161月,在市民政局长到该县检查工作时,张某向上级虚报工作成绩,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张某应如何处理?( )(A

    A.应对张某给予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以下处分

    B.可以对张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只批评教育即可

D.应将张某移送司法机关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评析:此题答案可能不太准确,因为没有提及情节是否严重。

 

    30.某县委书记杨某同时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分别给予其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应当给予杨某(  )处分。(B

    A.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留党察看处分

D.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某县党员副县长魏某,因篡改个人档案资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处分实施之日起,魏某(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D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2.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杨某,以其女儿名义购买一套别墅价值260万元,当年年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未填报该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如何处理(  )。(B

    A.其行为违反政治纪律,应当给予其纪律处分

    B.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C.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D.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补报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3.任某系某市市委副书记,因违反政治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  )月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C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一、判断题

 

    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后四条确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继承和发扬了千百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3.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二、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一、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六、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

 

    6.《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八、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

 

    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六、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8.《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二、禁止用党的领导人的名字作街名、地名、企业和学校的名字。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

 

    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三、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10.《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A

A.       B.

解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一: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11.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职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A

A.       B.

解析——《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2.领导干部不得互相宴请、赠送节礼。(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

 

    1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可以不署名。(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14.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A

A.       B.

解析——《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二、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15.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16.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17.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8.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1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20.对考察人选有问题反映正在核查的,可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B

A.       B.

解析——《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2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B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2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B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2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A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2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A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五十九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2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B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2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A

A.       B.

解析——《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2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A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2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A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2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B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3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B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3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下级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A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3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A

A.       B.

解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33.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4.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班子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B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35.在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A

A.       B.

解析——《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36.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3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休的不再追究相应的责任。(B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40.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41.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4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3.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6.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47.党员领导干部的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8.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49.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5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5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53.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5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58.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9.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60.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61.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      B.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62.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A

A.       B.

解析——《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1.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要看全面工作,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看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中央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来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成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

 

    63.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开发成效。(A

A.       B.

解析——《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3.对限制开发区域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评价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开发成效。

 

    64.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A

A.       B.

解析——《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6.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干部的德才素质、工作需要、群众公认等情况综合评价干部,注重选拔自觉坚持和领导科学发展、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

 

    65.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66.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67.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68.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党组)同意。(B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69.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7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都要进行调查核实。(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7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因私随旅行社出国旅游的属于填报内容。(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在一趟因私出国过程中,停留多个国家的,除因飞机转机短暂停留机场外,每一个停留的国家和地区都应当填报。(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7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7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7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7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7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B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8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乡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A

A.       B.

解析——《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8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依法处理。(B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其实行问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8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应当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被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8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8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A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无需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B

A.       B.

解析——《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8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8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B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9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9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9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生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应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9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同时使用。(B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9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9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职级待遇保持不变。(B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9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9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评析:领导后面漏了“干部”。

 

    9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A

A.       B.

解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9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A

A.       B.

解析——《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00.《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B

A.       B.

解析——《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101.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核心作用。(B

A.       B.

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102.查办腐败案件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B

A.       B.

解析——《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单项选择题

 

    1.党章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  )、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B

    A.重原则

    B.重品行

    C.重形象

D.重自律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修身中(  )。(C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齐家中(  )。(D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中(  )。(B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违反(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B.民主集中制原则  议事规则

    C.组织纪律   政治规矩

D.组织纪律   民主集中制原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议事规则

    C.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D.组织纪律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7.党员领导干部(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D

    A.违反群众纪律

    B.违反组织纪律

    C.违反相关规定

D.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  )处分。(B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C

    A.情节较轻的

    B.情节较重的

    C.情节严重的

D.非常严重的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8.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19.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2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D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2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处分。(D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3.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24.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C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2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2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B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D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8.党员方某为某市副市长,20161月,经方某协调,某公司从银行贷款3000万元。为感谢方某,该公司经理刘某将人民币50万元送给方某的妻子王某,王某收下后未告诉方某。案发时,方某对此事尚不知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

    A.虽然刘某将钱送给方某妻子,方某不知情,也应当追究方某的纪律责任。

    B.王某利用方某影响力应只追究王某责任。

    C.方某不知情,不应追究方某责任。

D.方某应按收受礼金错误认定。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9.党员张某系某县民政局长,20161月,在市民政局长到该县检查工作时,张某向上级虚报工作成绩,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张某应如何处理?( )(A

    A.应对张某给予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以下处分

    B.可以对张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只批评教育即可

D.应将张某移送司法机关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评析:此题答案可能不太准确,因为没有提及情节是否严重。

 

    30.某县委书记杨某同时存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分别给予其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应当给予杨某(  )处分。(B

    A.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留党察看处分

D.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1.某县党员副县长魏某,因篡改个人档案资料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处分实施之日起,魏某(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D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2.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杨某,以其女儿名义购买一套别墅价值260万元,当年年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未填报该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如何处理(  )。(B

    A.其行为违反政治纪律,应当给予其纪律处分

    B.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C.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D.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补报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3.任某系某市市委副书记,因违反政治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  )月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C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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