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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避孕,意外致女方“被结扎”,法院这样判……

 半刀博客 2017-10-09


婚前性行为,因为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女方宫外孕,需要切除一侧输卵管,男方该不该为此承担责任?此事中是否双方都有责任?


近日,

佛山女子小花(化名)就因此事

将前男友阿明告上法庭……

原告:

未做避孕措施 输卵管遭切除


2014年12月,当时27岁的小花与23岁的阿明建立了恋爱关系。小花说,她本来打算在自己调养好身体后再结婚生育,但是阿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避孕措施。


2015年5月22日,经佛山某医院检查发现,小花左侧输卵管妊娠(宫外孕)。经诊治,小花不得已进行了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经鉴定,小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评定为十级伤残。


称,这件事情除了给她带来了经济损失外,精神饱受打击。2016年7月,小一纸诉状将阿告上法庭,要求阿赔偿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在答辩状中,阿声称,在小住院前的两个月,他已经离开了广东,与小并无亲密接触,更不可能导致她怀孕。小作为成年人,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自身过失导致的后果,只能由小自己承担。


一审:

对造成小花怀孕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两人曾于2015年4月26日、5月1日在佛山的酒店开房,因此阿声称小花住院前两个月内不在广东的说法不成立。同时根据小花提供的双方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阿造成小花怀孕的事实。


法院认为,阿明和小花在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双方均未采取避孕措施,并致使小花宫外孕,故对造成小花怀孕存在过错。同时,阿在双方短信中也已承诺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阿应对小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2016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阿明应向小花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他的行为与小花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因为他们在恋爱期间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他没有加害的故意,没有任何过错。


如果阿不采取避孕措施,小花是能够感知并选择不发生性关系,既然事发时小花并未阻止或者反抗,那就可以推测阿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同意,由此发生的后果也应当共同承担。


目前的证据不能确认小花的怀孕是因阿而起,退一步来说,即使阿与小花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但导致宫外孕的机率很小,这种情况最多属于意外事件,加害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小花回应称,她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自己怀孕是因阿而起,阿的说法纯粹是为了推脱责任。



二审:

事件属意外 法院判赔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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