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省外参保人”)需在我院办理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须事先在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各省备案流程请咨询参保地社保局。 省外参保人办理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应在办理入院登记时主动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以及《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省外参保人在我院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时,可享受广州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包括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标准等),参保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外参保人在我院直接结算住院费用时,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参保人对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径与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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