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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如何答复

 thw8080 2017-10-10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选取了有关信息公开、投诉信访的行政复议案例,在本版陆续刊发,以告诫世人,警醒来者。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甲

被申请人: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建筑物间距的建筑物认定标准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其邮寄发出《某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存在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息公开答复的方式、时间等均有严格规定。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形式欠妥。但考虑到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被申请人已通过相应途径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焦点问题评析】

一、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的表现形式

咨询类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以外的信息,实践中,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通常表现为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或是向行政机关询问某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或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解答某行为或现象的原因等,一般含有是否相关情况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字眼。

二、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如何答复

针对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目前常见的做法是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认定为非政府信息。如此虽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一致,但并不利于解决申请人的疑问,容易引发信访、复议或诉讼。此外,也有部分行政机关在收到咨询类信息公开申请后,积极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明确,对申请人欲获得的信息进行指导和帮助,如此做法虽更为谨慎,但由于许多情形下申请人确实是想得知相关法律依据或具体事实等,经过补正后仍无法被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浪费行政资源。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专题三版(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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