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小妹 银行卡被盗刷2万余元,起诉银行索赔,刘先生却输了官司。2017年9月6日,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本案。一起看看吧~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3日,手机收到违章查询的短信,刘先生点击链接关注了相关微信公众号,使用了两三次用于查询违章情况。没想到当天,借记卡账户快捷支付44次消费了25002元,另一张卡则支付2次消费了946元。 9月5日上午,刘先生接到银行的电话提醒,说是交易情况有点异常,询问是否本人使用。刘先生通过ATM机查询,发现卡上的钱被转走了。他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儿子帮忙查看手机说是中毒了,中毒的木马名称为违章查询。儿子用手机杀毒软件进行杀毒。 刘先生报了警,并将银行告上滨湖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被盗刷的钱款本息。刘先生认为不曾委托他人取款或泄漏账户信息给他人,且银行卡从未离身,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银行未履行客户储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表示 盗刷都是通过第三方快捷支付平台进行的网上交易,不需要实体卡。银行审核了交易账号、客户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将账户变动信息发送至刘先生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上,且部分取款交易需要输入手机验证码才能完成。银行发送了交易验证码,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主审法官:朱剑锋 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审判结果 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 判 说 理 根据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个人账户及综合服务签约确认单及当事人陈述,刘先生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刘先生账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刘先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刘先生所主张的在2016年9月3日被盗刷的44笔交易,系通过网上第三方快捷支付平台进行的,故本案所涉纠纷为网上无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网上无卡交易中,消费者是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等方式实现网上自助转账或消费。而银行卡号、密码等均系持卡人自行掌握和控制,刘先生亦无证据证明发卡行中行滨湖支行在此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相反,刘先生在公安报案笔录中的陈述反映出,其曾点击过不明链接,故不排除系因刘先生自身原因导致其掌握的信息资料泄露进而发生的盗刷。此外,银行举证的交易当日短信记录亦显示在上述交易发生期间其有向刘先生预留手机号码发送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交易码等内容,故银行在涉案交易中并无过错。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银行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或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刘先生请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 官 提 醒 一是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盗刷行为发生的前提是盗刷人获取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持卡人作为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主体,务必妥善谨慎保管,万不可出租、出借银行卡,不要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密码泄露后,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二是用卡时注意环境的安全性。持卡人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使用银行卡时注意ATM机或POS机周围有无可疑设备;排队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注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密码被窥视;进行网上支付操作时注意网址是否正确,网页是否存在异常链接等。 三是妥善保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手机与银行业务的联合使得手机不再是简单的通讯工具,具有了更强的财产属性和隐私性,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手机。 四是尽量设定账户变动短信提示。短信提示能够让持卡人及时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是尽量不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随着公共WIFI覆盖范围的扩大和网上购物的兴起,购物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供稿单位:滨湖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公众号ID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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