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物出口国家(目的地)与客户付汇国家不一致,主要有两类模式:一是客户为中间商,购买商品后再转卖给其他国家,运输时直接指示出口商把商品直接运输到老王消费国家;二是非进口商付汇,即不是客户直接付汇,而是由客户在其他国家的关联公司或业务伙伴付汇。这两类业务模式在出口业务中是经常遇到的,对出口退税来说是没有障碍的。
一、客户是中间商,指示出口商运输货物到第三国 这类业务模式现在随处可见,即客户购买商品后不是用于零售或不是在本国销售,而是直接批发转卖给其他国家进行销售,即中间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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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模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只是按照王客户的指示进行运输,并按客户的要求出具第三国家所需要的清关单据,如一些认证等,其余单据都是直接出给中间商客户。由于出口商对接的是中间商客户,至于货物运到哪是客户的要求与中间商无关。这类出口模式属于正常业务模式
二、非进口商付汇模式 即出口商把货物直接运输到客户国家,但不是客户付汇而是由客户在本国或第三国的关联公司或业务伙伴付汇。 这类模式需要注意,出口商虽然收汇术是从其他公司收取,但是客户并不是付款公司,因此出口商直接对接的还是与出口商签订合同的客户,各项单据还是直接做给这个客户而不是做给付款公司。 对于这类非进口商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 38号的“谁出口谁付汇”的规定,出口商只需要负责把出口货物的货款收回即可,至于谁支付的并没有要求;另外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第九条规定,对于非进口商付汇的业务暂不办理退税,待税务机关排查疑点后再予办理。也就是说,对于非进口商付汇业务来说,并不是不给退税的,只是要排查业务是不是真实的再予办理。要注意的是,这一条非进口商付汇的规定在国税公告2014 51号发布后停止执行了,扫除了非进口商付汇最后一点障碍。
对于非进口商付汇业务来说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银行入账问题。 由于出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供入账资料如合同或出口发票,由于合同是与客户签订的,而付款人是第三芳,需要向银行提供代付款协议之类证明该收汇是真实业务的证明材料 2、记账问题。 由于出口发票开给客户,而货款是第三方企业支付,那么需要证明这个收汇是该票业务货款,也需要三方协议或代付款协议之类的证明材料
另外还有一种模式“海外仓”模式,主要是跨境电商企业操作的,也会造成客户与出口目的国不一致
因此,对于上述货物运输目的国与付款国家不同的业务,是可以操作而且也属于正常的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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