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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有序辨认 实验证明

 杨毅律师 2017-10-11

有序辨认锁定真凶 有序实验证明可能
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司伟 摄(资料图片)


   ●在辨认人进行辨认前和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以言语、动作、表情等任何方式进行暗示或者诱导。侦查人员不得给予参加辨认的人员任何暗示或者指示,让参加辨认的人员作出某种特殊的动作干扰辨认人进行辨认

  ●被辨认人或者陪衬对象对辨认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辨认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辨认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并就辨认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侦查实验是在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基础上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借助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情况,审查、验证有关证据和推断

  作为警方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方式,辨认有助于查清案情、调查核实证据等,很多时候更可通过辨认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侦查破案指明方向。而在实践中,辨认却是“低调”的,鲜被提及,总是在“默默”发挥作用。与辨认一样“低调”的,还有侦查实验。侦查实验也是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学实验方法,主要是通过实验、结合演绎和归纳推理来获得与犯罪活动相关的系列事件的结论。例如,为确定在特殊环境下发现的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侦查实验人员人为设置出同样的特殊环境,将实验动物(如猪)的尸体放在此环境中,根据实验动物的腐败时间推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为下一步的侦查确定方向。可以说,侦查实验是侦查工作的“幕后英雄”之一。

  “低调”的辨认和“幕后英雄”的侦查实验显然不应该被遗忘,尤其是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这两种方法都被得到重视。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介绍说,“指引”对辨认和侦查实验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二者的任务、启动程序、实施程序、笔录制作、笔录内容等,特别明确了辨认过程中的权利告知与保障、“不得暗示”的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辨认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对于辨认结果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而不能单纯依据辨认结果确认犯罪嫌疑人。”李玉华告诉记者,“对于侦查实验的实施,‘指引’引入了西方先进的犯罪现场重建相关规定,以确保实验过程的科学性及笔录证据的合法性。”

  建立固定的有录音录像设备的辨认室

  【存在问题】有的地方没有建立辨认室或者辨认室设施不健全,严重影响辨认结果

  【解决之道】建立比较固定的、设有录音或者录像设备的辨认室;辨认条件具备时应当尽快组织辨认

  9个人一字排开站在一间长方形房间里,面对着一面大镜子,镜子里就是自己的影像;而镜子的后面,一名证人却可以看到对面的9个人,指着其中一个人告诉身边的廉政公署工作人员:“就是他。”——想必你曾在香港电影里看到过这样的情节。这就是辨认,而镶着这面“神奇”大镜子的房间就是辨认室。

  据了解,香港廉政公署的辨认室正式名称为“列队认人室”,是一间20多平方米的长方形房间,地上共有1至9号共9个号牌标明的站位,面对着的是一面单向镜。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廉政公署会安排另外8名外貌与其相似的“临时演员”一起站在号牌后,由站在单向镜后面的辨认人进行辨认。而辨认人不必担心里面的人看见或听见他们,所有的视觉图像和声音都是单向传输的。

  有研究表明,在违反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辨认,目击证人的错误率较高。在美国被研究的175件DNA成功洗冤的案件中,38%的案件中有2个或2个以上的证人作出了错误的辨认,指认同一个无辜的人。为防止类似错误的发生,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一个统一、严格、规范设置的辨认地点。“因此,‘指引’提出,辨认室应当是比较固定的,并设有录音或者录像设备。”李玉华说。

  在近几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了严格统一的规范,但是目前关于辨认室的设施没有强制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辨认室,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辨认室已经达到了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设置水准。

  此外,辨认对象的范围很广泛,包括涉及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等,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关注度较高,因为实践中容易造成对其诉讼权利的侵犯,甚至引发错案,所以应当设定严格的启动程序。“指引”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心理学认为,辨认是人对事物再认识的过程,即把知觉输入的表象和存储在记忆中的表象进行比较而作出判断的过程,其结果受人的感知、记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在辨认条件具备时应当尽快组织辨认,防止因时间推移导致辨认结果出现偏差,防止证据损毁或灭失。

  明确被辨认人和陪衬对象的权利

  【存在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未规定被辨认人与陪衬对象的权利,实践中涉及二者权利保护的工作没有依据

  【解决之道】明确被辨认人享有要求律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的权利、回避的权利、对选定的陪衬对象及辨认过程提出异议的权利;辨认主持人应当就辨认场所、辨认时间的安排与陪衬对象进行协商,并告知其享有对辨认过程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国外也称之为列队辨认,《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定义为:警方的一种身份辨认程序,在这一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具有相似体貌特征的人一起被展示在受害人或证人面前,从而确定能否辨认出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美国关于列队辨认中犯罪嫌疑人即被辨认人的权利告知与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适用正当程序的权利。

  “我国与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较大差异,侦查阶段不存在司法审查机制,结合这一情况,在辨认过程中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即被辨认人基本的权利。”李玉华认为,“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中,权利告知与保障涉及被辨认人的权利与陪衬对象的权利两个方面,其中,对被辨认人的权利告知与保障是重点。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结合侦查实践及其他国家的立法,‘指引’明确了被辨认人的权利与陪衬对象的权利。”

  “指引”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辨认主持人应当告知被辨认人享有要求律师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的权利、回避的权利、对选定的陪衬对象及辨认过程提出异议的权利。辨认主持人应当就辨认场所、辨认时间的安排与陪衬对象进行协商,并告知其享有对辨认过程提出异议的权利。被辨认人或者陪衬对象对辨认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辨认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辨认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并就辨认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课题组成员、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民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刘世权告诉记者,对被辨认人或者陪衬对象权利的救济有两个途径:除了“指引”规定的公安机关的审查,第二个途径就是法院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辨认笔录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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