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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 虚假诉讼都有哪些奇葩招数?王国勇

 昵称1288665 2017-10-12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人民法院既是主导者,也是参与者。少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置诚信于不顾,投机取巧以求利益最大化。笔者梳理了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四个样本案件,看看该院如何惩防结合,对非诚信诉讼行为做到零容忍。

    冒充原告,荒唐起诉被识破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最近,一起冒充原告起诉的虚假诉讼被该院承办法官识破,鉴于行为人对妨碍诉讼秩序的错误举动有了深刻悔悟,法官仅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今年2月13日,“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期开庭。庭审中,“原告”仅委托律师出庭。因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庭后,承办法官通过律师转达了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的要求。可到了法院方知自己莫名其妙当上原告的黄某一脸疑惑:“我没有起诉,也没请律师啊!”

    原来,黄某早年拖欠朋友胡某10万元货款未还,碍于朋友情面,胡某始终不便催要。最后,当得知有人还借了黄某十余万未还,胡某便让黄某把身份证和借条原件拿了出来,胡某索性以黄某的名义,委托律师全权处理黄某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这起“莫须有”的官司被叫停后,胡某也感到后悔不已。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冒用他人名义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故该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绕开被告,懵懂原告领到万元罚单

    交往十几年的朋友拖欠借款上百万元,蒋先生不得已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他本应提供被告电话方便送达,却担心对方知晓后撕破脸皮拒绝还款,于是蒋先生想到了一个“良策”。不久前,吉州法院对一起原告故意提供被告虚假联系方式,妨碍送达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2016年10月,因朋友借款121万元未还,蒋先生将其诉到法院。但法官问及是否有被告的联系方式时,蒋先生却写上了自己丈母娘的手机号码。事后,一位自称是被告保姆的人在法院专递签收栏上写到“代收人:熊某某”。

    然而,蒋先生的懵懂认知还是被法官觉察了。原来,蒋先生对这笔迟迟未归还的巨款早就心急如焚。“起诉前,他多次答应尽快付清;起诉后,我又心存侥幸,担心对方会撕破脸皮。”最终,蒋先生因不懂法律而被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

    伪造证据,自信哥吃了自负亏

    夏某和刘某系发小,历来相处融洽。只因刘某在夏某处借支80万元两年后,本金虽然清算了,但刘某对利息事宜只字未提,夏某便心生不悦。几次纠缠之下,夏某要求刘某为其出具了载明金额为12.4万元和28.8万元的借条后向法院起诉。

    庭审时,拿出这两张借据时,夏某自信满满。但被问及借款支付方式时,他不假任何思索回答为“现金”。虽然在生意场上也见过不少世面,但其显然没有为该次诉讼做好“准备”。面对承办法官诸如借款支付次数、地点、取款金额等细节追问时,夏某表现得很不自然。于是,审判长及时向夏某释明,于庭后三日内补交借款支付凭证的证据。

    两天后,当夏某拿着一叠银行取款流水返回法院,其再次从信心满满到失望至极只度过了短短五分钟。原来,夏先生拿来的大部分流水系其套用他人户名复印的。承办法官通过核对,不少都是夏某伪造的。“先前刘某向我借了80万元没付利息,12.4万元和28.8万元的借据都是利息条,我本该实话实说的。”

    于是,本该合理维权的夏某因伪造证据,也领到了1万元的罚单。

    拖延诉讼,对逾期鉴定申请说不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实体方面争议较小,而被告出于各种考虑予以拖延,以期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2016年5月,邹某将借款人及包括某公司在内的三名保证人诉至法院。立案后,该院将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到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该公司在明确知晓当事人曾协议约定吉州法院为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仍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是,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一审如期开庭。可庭审后,公司立马就该裁定提起上诉。期间,因借款人外出且下落不明,吉州法院先后两次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二审法院的维持终审裁定下达时,时间已是今年2月。

    正当承办人员草拟判决书时,又收到该公司就借款合同上其公司加盖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该院认为,以上司法鉴定申请已远远超过举证责任期限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故对该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惩防结合,非诚信的规范化治理

    加强对非诚信诉讼的规范力度,对于维护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吉州法院在立案窗口设立诚信诉讼的宣传标识,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非诚信诉讼的防范和甄别,要求法官收案后,对当事人身份、证据材料特别是当事人陈述做到严格审查、仔细甄别,并留意当事人神情、行为、表现,主动调查存在疑点的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非诚信诉讼。同时,在加大打击惩处力度的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对妨碍诉讼、虚假诉讼予以曝光,维护法律尊严,释放司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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