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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实施后,这才是样品使用的正确姿势!

 鹰击长空186 2017-10-12

在87号令出台之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原先的18号令)均没有对样品的提供、评审和处理作出严格规定,但在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中,有关样品评审使用的规定始终举足轻重。但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明确详细规定,样品使用很多时候成为一些投标人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致胜锦囊”,甚至成为某些采购人达成心理意愿的“杀手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样品提供的滥用。一些采购人为自身需要或出于某种倾向性要求,不论何种项目都要求提供样品,比如某些疫苗等产品具有毒副作用,需存储在恒温冷藏设备中,而采购人为了所谓的“检验投标产品”真实性,硬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这种要求虽满足了采购人一方的要求,但一旦样品得不到妥善处置,对于评审现场环境和人身健康都有不可预估的危害。

二是样品提供不规范。在一些家具或装修项目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小样儿”,但在招标文件中既未对规格参数作出要求,也不对样品生产标准(工艺流程)作出规定,对样品评审也未作任何描述,使评审人员很难对样品作出正确判断;还有的招标文件只对是否提供样品作出要求,提供了的就给分,没提供的就不给分。还有的地方以是否提供样品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一项资格性条件和门槛,不对样品作任何评审,这是与法无据的。

鉴于此,此次87号令在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中的样品提供、使用、评审以及处理作了规范,为样品使用进入规范化轨道作出了程序性安排,是政府采购的一大进步。我们应该本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项目评审中切实用好样品,使之于国于民有益,发挥好应有的作用。那么如何在87号令的框架体系下用好样品、发挥样品评审的最大效益呢?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一线经验和对87号令的理解作以分析,谨供业界参考。

样品提供的前提条件--通用性可比性强

项目采购是否需要提供样品,首先应该考虑项目采购的标的物是否具有通用性和可比性。从政府采购实践来看,通用性和可比性是相统一的。

比如计算机是通用产品,它可以多人操作使用,同时由于生产厂商较多,也就具有了可比性,可以比价格、比质量、比售后服务,在样品评审中主要观察其产品的主频情况,主频越高就代表计算机的速度越快,主频=外频×倍频。主频,就是CPU的时钟频率,简单说是CPU运算时的工作频率(1秒内发生的同步脉冲数)的简称;外频可以理解为CPU直接与内存相连通,实现两者间的同步运行状态,倍频即主频与外频之比的倍数。可以这样比喻:外频是机器内的一条生产线,而倍频则是生产线的条数。一台机器生产速度的快慢(主频),自然就是生产线的速度(外频)乘以生产线的条数(倍频)。

所以,在计算机设备采购的样品评审中,要特别关注主频效率。目前,很多计算机虽然CPU相同,但主板、内存、硬盘等零部件不尽相同,使之所产生的主频等关键因素不同。主频是计算机样品评审的核心内容,不是单通过外表就可以看得出结果的,只有通过样品的实际操作方才可以知晓。

而有的采购人只简单地关注计算机的机箱放置方式和屏幕尺寸。实际上这不是一台电脑的核心要素,所以要多请教专家了解,做一个明白的采购人。

另外,对于工作制服、教材等通用类项目采购,也可以要求提供样品进行评审。

样品评审的关键--针对性强

样品评审时,应该把握评审的脉搏,不要把样品的方方面面都作为评审因素,那样会将样品的核心属性因素埋没,难以真正评出样品的好坏。具体来说,在筛选样品评审因素时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评审因素应尽量与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挂钩。如公务车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油箱装载60公升、55公升等规格的油品,一般在车辆的铭牌上有标记,发动车辆后在车内的仪表盘上有显示(可以通过换算得出结果)。如果考察车辆的越野性能,主要看其四轮的驱动性,还有底盘离地间隙较高、较好抓地性的轮胎、较高的排气管、较大的马力和粗大结实的保险杠等。其中,样品评审时要在同一块平地上,以对车辆的离地间隙进行准确测量和比较,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要达到何种范围,以便样车评审时可以划分若干评审段落进行量化评审。

二是,评审因素要尽量具备可操作性。实践中,有的样品评审经常闹笑话,如评服装样品时写入甲醛含量多少、含水率多少,这些因素在评审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以摸(有无瑕疵线头)、闻(小样燃烧时的味道)和加工质量(线角平滑、熨烫整齐)等,这些因素虽然带有评委的主观因素,但作为服装样品评审来讲不可或缺。至于前面所提到的甲醛含量、含水率多少,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材质检测报告。

三是,评审因素要尽量少而精。一般考察样品的优劣,可以从高、中、低三个档次进行把握,也可以用优、良、一般来表述。分值可以按5分、10分、15分这样的档次,但是量化评审因素需要经过多方调研并反复论证来确定,如对公务车外观的评价,优档的可以用“漆水光亮平滑,无斑点,颜色整体一致”等语言来描述,中档的可以“漆水较光亮,有斑点,颜色一致”,一般的可以用“颜色不够光亮,有班点,颜色整体上有色差”。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已之见,关键还要看采购人的意见。

样品处理的基本要求--无害化

目前,在国家还没有出台有关样品提供的目录之前,采购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样品评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做好样品的标后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做好样品的处理工作。

一是,中标人的样品应作密封性处理。因为中标人的样品是将来履行合同验收的重要依据,应该在纪检监管机关人员的见证下,将中标人的样品进行密封包装或者库房封存(车辆),待整体交付时将其作为参照物进行对照验收。在中标样品的包装或或设备的门上,应当有采购人纪检监察机关盖章的封条,并经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二是,未中标人的样品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无毒无害的样品,应该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及时提走,如果未中标人不回收样品的,则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期限,如中标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走则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处理;对于有毒有害的样品,除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中标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走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处理”的约定外,还应载明“所有未中标人的样品由投标人自行处理,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未中标人承担”等话语。另外,作为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就样品的安全性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使用专用的房间或设备存放样品,为参与评审的人员提供手套、口罩、防护衣等安全防护用品等。在样品处理时,一定要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传播、扩散。

法规链接

87号令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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