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退费流程(最新版)

 行者无疆8c3m05 2017-10-13

一、台江法院退费时间


每月5号至25号的周一、周二、周三、周四下午(夏令时为15:00-17:00,冬令时为14:30-17:00)


温馨提示:台江区法院办理退费的时间较短,每次截止下班大概会办理二十个左右的号,建议有条件的小伙伴早上先去取个号,或者下午上班前提前去排队取号。


二、办理退费的具体流程


1.当事人本人办理退费的情形

①发票须经主审法官及庭长备注具体退款金额并签字(2017年案件需在发票上写明当事人银行账户、开户行);

②当事人身份证原件;

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提交核对后会退回)。


2.委托他人办理退费的情形

①发票须经主审法官及庭长备注具体退款金额并签字(2017年案件需在发票上写明当事人银行账户、开户行);

②当事人身份证原件;

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核对后会退回);

④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是授权办理诉讼费退费);

⑤受托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实习律师证复印件或律师证复印件)。


3.诉讼费发票丢失的情形

①去档案室复印发票(档案室周一、周四下午上班);

②发票须经主审法官及庭长备注具体退款金额并签字;

③将发票遗失在市级以上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④当事人出具发票遗失声明;

⑤代理人出具声明,保证不出现二次退费,否则愿意承担责任,并找财务科长签字;

⑥当事人身份证原件;

⑦判决书、裁定书原件;

⑧委托材料。


二、退款到账时间


1.2017年案件的退款到账时间

7日内退到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上


2.2017年之前案件的退款到账时间

法院工作人员会提供一张转账支票,支票需在7日内承兑,过期作废。

转账请前往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办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20号畅安大厦1层),并携带如下材料:

①支票

②身份证

③判决书、裁定书(退费金额较大的,必须携带)

 

备注:上述所需材料是截止2017年10月13日为止台江法院办理退费所要求的,后续若有变化其他伙伴也可进行修改。


附:发票、《授权委托书》、支票范本:


图一  2017年之前案件的发票范本


图二 《授权委托书》范本


图三 支票范本


附:诉讼费退费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