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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感情被冷落而出轨, 谁才是离婚的过错方

 紫氣東來兆吉祥 2017-10-13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法律七点半》,今天我们要聊的话题,是离婚官司中法院如何认定“过错方”。

大部分的离婚官司中,夫妻双方都会指责对方应该对离婚这件事承担主要责任,这除了是一种不满情绪的宣泄之外,也是为了在离婚官司中能够多争取到一些利益。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因为犯下了过错而导致离婚,没有过错的那一方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在这里跟朋友们分享一个案例,请朋友们来评论一下,这对夫妻谁才是离婚的过错方。

王先生是一个事业心很重的男人,每天早出晚归,总想多挣些钱,提高家人的生活质量。但由于王先生对于事业太过于投入,以至于忽略了家庭,长期冷落了妻子的感情。夫妻两人平时说话都很少,更不要说一起逛街、看电影、旅游这样的陪伴与感情交流了。

长期的情感冷落,致使妻子在家庭之外找到了新的感情寄托,并与情人发生了一夜情。这件事不久之后还是被王先生知道了。王先生自然是特别愤怒,觉得自己每天辛苦拼搏事业就是为了这个家庭,妻子生在福中不知福,还在外面搞婚外情。而妻子更加委屈,觉得万事都有个源头,丈夫王先生长期以来对家庭的忽略、对自己的冷落才是根源所在。于是当两人最后将离婚闹到法院时,自然也是相互指责对方才是离婚的过错方。

其实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对于离婚的过错方有着清楚地表述。夫妻之中有一方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之一,就会被认定为过错方。这五种情况分别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聊到这里,朋友们应该明白了,冷落妻子的感情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所以事业心过重的王先生不能被认定为离婚过错方。那对于王先生的妻子呢,她已经有了配偶,却跟别人发生一夜情,这应该算是过错了吧。其实这也不算,因为要达到“重婚”或是“与他人同居”才会被认定为过错。

这里跟朋友们做个解释,所谓“与他人同居”,指的是“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我们老百姓常说的“养小三、包二奶”等都属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王先生妻子只是与情人发生了一夜情,是偶发性的,并没有与情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虽然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但是其行为却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我们建议妻子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对丈夫深入沟通,切不可以“被冷落”为由,寻找精神、生理寄托。

若从情理层面来看,王先生不应该长期冷落妻子,妻子也不应该出轨,一个家庭的破裂终归是个悲剧。或许你会同情王先生,觉得妻子有错;或许你会同情王先生的妻子,觉得王先生有错,但这些也仅仅是你我的人情世故感受而已。但要从法律层面来看,双方都不能被认定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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