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汽车加油加气站属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所以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安全。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汽车加油加气站时,还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内增加加气站的可能性,故本规范适用范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及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工程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 1.0.3 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是综合性技术规范,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专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2 本规范允许加油站与加气(LPG、CNG、LNG)站合建。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范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电动汽车是国家政策大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利用加油站、加气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电池更换设施)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参考国外经验,本条规定加油站、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固定在一个基座上,安放在地面,具有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的优点。为确保安全,这种橇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安全性有所保证,但毕竟是地上油罐,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中,“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3.0.8 增加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业务,是为了适应清洁燃料的发展需要。 3.0.9 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的影响程度也越高。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便分别制定安全规定。 本规范本次修订,将各级加油站的许用容积均增加30m3,以便适应加油站加油量日益增长的趋势。2001年全国汽车保有量约为1800万辆,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8000万辆,是9年前的4倍多;2002年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费量约为1.1亿吨,2010年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费量约为2.3亿吨,是8年前的2倍多;2001年全国加油站数量约有9万座,由于城市加油站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和昂贵,10年来加油站数量增长缓慢,至2010年全国加油站数量约有9.5万座。由此可见,目前汽车保有量较10年前已有大幅度增加,加油站的营业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在加油站数量不能相应增加的情况下,增加加油站油罐总容积,提高加油站运营效率是必要的。 现在城市加油站销售量超过5000吨/年的很普遍,地理位置好的甚至超过20000吨/年。加油站油源的供应渠道是否固定、距离远近、道路状况、运输条件等都会影响加油站供油的及时性和保证率,从而影响加油站油罐的容积大小。一般来说,加油站油罐容积宜为3d~5d的销售量,照此推算,销售量为5000吨/年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需达到65 m3~110m3,故本规范三级加油站的允许油罐总容积为90m3。在城市建成区内,建、构筑的布置比较密集,加油站建设条件越来越苛刻,许多情况是只能建三级站,销售量超过20000吨/年的在城市中心区较多,90m3的油罐总容积基本可以保证油罐一天进一次油能满足需求。加油站如果油罐总容积小,对于销售量大的加油站就需要多次进油,进油次数多,尤其是在白天交通繁忙时进油不利于安全。所以,规定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允许总容积为90m3是合适的。 对于加油站来说,油罐总容积越大,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也越强。建于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城区内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些,本规范将油罐总容积为151m3~210m3的加油站划为一级加油站。 二级加油站油罐规模取一、三级加油站的中间值定为91 m3~150m3。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度也越大,故需对各级加油站的单罐最大容积做出限制。本条规定的单罐容积上限,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运营需要。 柴油的闪点较高,其危险性远不如汽油,故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与国外加油站油罐规模相比,本规范对油罐规模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情况如下: 美国消防协会在《防火规章》NFPA 30A中规定:对于I、II级易燃可燃液体,单个地下罐的容积最大为12000加仑(45.4m3),汇总容积为48000加仑(181.7 m3);对于使用加油设备加注的II、III级可燃液体场合,可以扩大到单个20000加仑(75 m3)和总容量80000加仑(304 m3)。 按照NFPA 30A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分级规定,LPG、LNG和汽油属于I级易燃液体,柴油属于II级可燃液体。 加拿大对加油站地下油罐的罐容也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要求,加拿大《液体燃油处置规范》2007(TSSA2007 Fuel Handling Code)规定:在一个设施处不得安装容量大于100 m3的单隔间地下储油罐。大于500 m3的地下总储量仅允许用于油库。 3.0.10 LPG储罐为压力储罐,其危险程度比汽油罐高,控制LPG加气站储罐的容积小于加油站油品储罐的容积是应该的。从需求方面来看,LPG加气站主要建在城市里,而在城市郊区一般皆建有LPG储存站,供气条件较好,LPG加气站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2d~3d。据了解,国外LPG加气站和国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LPG加气站日加气车次范围为100车次~550车次。根据国内车载LPG瓶使用情况,平均每车次加气量按40L计算,则日加气数量范围为4m3~22m3。对应2天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9m3~52m3;对应3天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14m3~78m3。从目前国内运行的LPG加气站来看,LPG储罐容积都在30m3~60m3之间,基本能满足运营需要。据了解,目前运送LPG加气站的主要车型为10吨车。为了能一次卸尽10吨液化石油气,LPG加气站加气站的储罐容积最好不小于30m3(包括罐底残留量和0.1倍~0.15倍储罐容积的气相空间)。故本规范规定一级LPG加气站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3,三级LPG加气站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30m3,二级LPG加气站加气站储罐容积范围31 m3~45m3是对一级站和三级站储罐容积的折中。对单罐容量的限制,是为了降低LPG加气站的风险度。 3.0.11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根据调研,目前CNG加气母站一般有5个~7个拖车在固定停车位同时加气,主力拖车储气瓶组几何容积为18m3。为限制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母站规模,故规定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根据调研,目前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 10000m3~15000m3(基准状态),繁忙的加气站日加气量达到 20000m3(基准状态)。根据作业需要,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 1/2 为宜,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 1/3 为宜。故本规范规定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30m3。 3 目前国内的车载储气瓶组的总容积基本在18 m3~25 m3间,这些拖车的车载储气瓶单瓶容积基本相当,均在2.25 m3~2.8 m3之间,因此不同类型的单台拖车的风险度相当。控制住CNG加气站内的同时停放的车载储气瓶拖车规格,也就控制住了CNG加气站的风险度。所以本款只要求“CNG加气子站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对其总容积没有限制要求。规定“站内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是为了满足工艺操作需要。 4 当采用液压拖车时,站内不需要设置固定储气设施,需要在1台拖车工作时,另外有1台拖车在站内备用,故规定在站内可有2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5 在某些地区,天然气是紧缺资源,CNG常规加气站用气高峰时期供气管道常常压力很低,有时严重影响给CNG汽车加气的速度,造成CNG汽车在加气站排长队,在有的以CNG汽车为出租车主力的城市,因为CNG常规加气站管道供气不足,已影响到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是可行的缓解供气不足的措施,但需要控制其规模。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一是加气站设置的规模与周围环境条件的协调; 二是依其汽车加气业务量; 三是LNG储罐的容积能接受进站槽车的卸量。目前大型LNG槽车的卸量在51m3左右。 加气站LNG储罐容积按1d~3d的销售量进行配置为宜。 1)本规范制定三级站规模的理由: 一是LNG具有温度低(操作温度-162℃)不易被点燃、泄放气体轻于空气的特点,故LNG加气站安全性好于其它燃气加气站,规模可适当加大; 二是LNG槽车运距普遍在500km以上,主要使用大容积运输槽车或集装箱,最好在1座加气站内完成卸量。目前运送加气站的LNG数量主要由供应点的汽车地中衡计量,通过加气站的销售量进行复验核实、认定。若由1辆槽车供应2座加气站,难以核查2座加气站的卸气量而引发计量纠纷。 三级站的总容积规模,是按能接纳1辆槽车的可卸量,并考虑卸车前站内LNG储罐尚有一定的余量。因此,将三级站的容积定为小于或等于60m3较为合理。 2)各类LNG加气站的单罐容积规模 一是在加气站运行作业中,倒罐装卸较为复杂,并易发生误操作事故; 二是在向储罐充装LNG初期产生的BOG量较大。目前的BOG多数采用放空,造成浪费和污染。因此,在加气站内最好由1台储罐来完成接纳1辆槽车的卸量。因此,将单罐容积上限定为60m3,有利于LNG加气站的运行和节能。 3)一、二级站规模按增加2台和1台60m3LNG储罐设定,以满足1d~3d的销售量需要。 3.0.13 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宜与加油站、LPG加气站的级别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级别的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与同级别的加油站、LPG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LPG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 3.0.14 加油站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原则与3.0.13条基本相同。规定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12m3,主要供车载储气瓶扫线并有一定余量。 3.0.15 按本条规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三级加油站改扩建成加油和LNG加气合建站,有利于节省土地和提高加油加气站效益、有利于加气站的网点布局,促进其发展,实用可行。 鉴于LNG设施安全性较好,加油站与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合建站的级别划分,按同级别加油站规模确定。 4 站址选择 4.0.1 在进行加油加气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需要符合当地的整体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需要处理好方便加油加气和不影响交通这样一个关系。 4.0.2 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储存设备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风险性相对较大,为控制风险,所以不允许其建在城市中心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中心区”概念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其中“城市中心区”包括GB/T 50280-98中的“市中心”和“副中心”。GB/T 50280-98对“城市建成区”表述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市中心”表述为:“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对“副中心”表述为“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4.0.3 加油加气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做出本条规定。 4.0.4 通观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理念,以技术手段确保可燃物料储运设施自身的安全性能,是主要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是辅助措施,我国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也逐渐采用这一设防原则。加油加气站与站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站外明火、火花或其他危险行为影响加油加气站安全;二是避免加油加气站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站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加油加气站而言,设防边界是站区围墙或站区边界线;对站外设施来说,需要根据设施的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等条件区别对待。本规范附录B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和三类保护物四个保护类别,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四个类别公共或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 本规范6.1.1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敷设”。据我们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制定了埋地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或人员密集,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远于其他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规定: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的储罐区与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20m、25m;对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直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50%。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安全间距可按GB50016-2006的规定适当减小。考虑到加油站一般位于建构筑物和人流较多的地区,本条规定的汽油罐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要大于GB50016-2006的规定。 2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规范三个级别的汽油罐分别定为25m、22m和18m。 3 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的规定制定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定义,本条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 汽油设备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和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GB50016-2006第4.2.1条和第4.2.9条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5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安全间距减小到25m;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允许安全间距进一步减少5m或7.5m。表4.0.4注4中的“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对待”,是参照GB50016-2006条文说明“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5 汽油设备与站外道路的安全间距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GB50016-2006第4.2.9条的规定: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与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间距适当减小。 6 根据实践经验,架空通信线与一、二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分别为1倍杆(塔)高、0.75倍杆(塔)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三级加油站汽油设备的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少到5m。架空电力线的危险性大于架空通信线,根据实践经验,架空电力线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视危险程度的降低而依次减少是合适的。有绝缘层的架空电力线安全性好一些,故允许安全间距适当减少。 7 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可减少20%;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基本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可减少30%。加油站对外安全间距折减30%后,与民用建筑物除个别安全间距最小可为7m外,大多数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等于50m3的直埋储罐区与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7.5m防火间距要求。 注4的“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意思是,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外墙轴线的距离执行表4.0.4的规定,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0.5 柴油闪点远高于柴油在加油站的储存温度,基本不会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安全性比汽油好得多。故规定加油站柴油设备与站外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物、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铁路的安全间距,小于汽油设备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减小到3m。 4.0.6、4.0.7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依据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的。表1和表2列出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
表1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安全间距对照(一) (m)
表2 各种LPG加气站设计标准安全间距对照(二) (m)
本规范制定的LPG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依据表1和表 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LPG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安全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1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民用建筑按照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其防火距离。在参照建设部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的基础上,对安全间距略有调整。另外,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本规范的安全间距多数情况大于国外规范的相应安全间距。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与地上LPG储罐的间距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4.1条基本一致,而地下储罐按地上储罐的50%确定。 2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4.1条的规定确定的。 3 与铁路的安全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872006有关规定制定的,而地下罐按照地上储罐的安全间距折减50%。 4 对与快速路、主干路的安全间距: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有关规定制定的,一、二、三级站分别为15m、13m、11m;对埋地LPG储罐减半。与次干路、支路的安全间距相应减少。 4.0.8 C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主要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的有关规定编制的。GB50183-2004将生产规模小于50x104m3/d的天然气站场定为五级站,其与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即可;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子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5x104m3/d,CNG加气母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0x104m3/d,本条规定CNG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0m是妥当的。 目前脱硫塔一般不进行再生处理,所以脱硫脱水塔安全性比较可靠,均按储气井的距离确定是可行的。 储气井由于安装于地下,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相对地上储气瓶要小,故允许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小于地上储气瓶。 4.0.9 制订L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物及设施的安全间距,主要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等同采用NFPA59A)制订的。对比数据见表3。 表3 GB50028-2006、GB/T20368-2006、GB50156-2010LNG 储罐安全间距对比(以总容积120m3为例)
LNG加气站与LPG加气站相比,安全性能好得多(见表4),故LNG设施与站外建(构)物的安全间距可以小于LPG与站外建(构)物的安全间距。 表4 LNG与LPG安全性能比较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说明如下: 1距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为80m,基本上在重大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以三级站1台60m3LNG储罐发生全泄漏为例,泄漏天然气量最大值为32400m3,在静风中成倒圆锥体扩散,与空气构成爆炸危险的体积648000m3(按爆炸浓度上限值5%计算),发生爆燃的影响范围在60m以内。在泄漏过程中的实际工况是动态的,在泄漏处浓度急剧上升,不断外扩。在扩延区域内,天然气浓度渐增,并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堵漏后,浓度逐渐降低,直至区域内的天然气浓度不构成对人体危害,并需消除隐患。在总泄漏时段内,实际构成的爆燃危险区域要小于按总泄漏值计算的爆炸危险距离。 2民用建筑物视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将民用建筑物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制定了加气站与各类民用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一类保护物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安全间距,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气站与一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分别为35m、30m、25m,而与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5m、20m、16m和18m、16m、14m。 3三个级别加气站内LNG储罐与明火的距离分别为35m、30m、25m,主要考虑发生LNG泄漏事故,可控制扩延量或在10min内能熄灭周围明火的安全间距。 4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气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条款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35m、30m和25m。 5由于室外变配电站的重要性,城市的变配电站的规模都比较大。LNG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适当提高是必要的,本条款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40m、35m和30m。 6考虑到铁路的重要性,本规范规定的LNG储罐与站外铁路的安全间距,保证铁路在加气站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影响区以外。 7随着LNG储罐安装位置的下移,发生泄漏沉积在罐区内的时间相对长,随着气化速度降低,对防护堤外的扩散减慢,危害降低,其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小。故对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允许按地上LNG储罐减少30%和20%。 8放散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基本随三级站要求。 4.0.12 加油加气作业区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集中的区域,本条的要求意在减少加油加气站遭遇事故的风险。加气站的危险性高于加油站,故两者区别对待。 5 站内平面布置 5.0.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在发生事故时汽车槽车能迅速驶离。在运营管理中还需注意避免加油、加气车辆堵塞汽车槽车驶离车道,以防止事故时阻碍汽车槽车迅速驶离。 5.0.2 本条规定了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的布置要求。 1 根据加油、加气业务操作方便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并通过对全国部分加油加气站的调查,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位宽度需不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位宽度需不小于9m;其他车辆单车道宽度需不小于4m,双车道宽度需不小于6.0m。 2 站内道路转弯半径按主流车型确定,不小于9m是合适的。 3 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按平坡设计,主要考虑尽量避免溜车。 4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露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溶融而影响车辆辙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5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大部分是爆炸危险区域,需要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严加防范。 5.0.7 国家政策在推广电动汽车,根据国外经验,利用加油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或更换电池设施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形式。电动汽车充电或电池更换设备一般没有防爆性能,所以要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充电设备和电池存放间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距离规定,是参照已经发布实施的北京地方标准《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充电站》DB11/Z 728-2010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5.0.8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设备一般不防爆,所以要求其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并保持不小于3m的附加安全距离。对变配电间来说需要防范的是油气进入室内,所以规定起算点为门窗等洞口。 5.0.10 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加油加气站内可以经营食品、餐饮、汽车洗车及保养、小商品等。对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要求按站外建筑物对待,可以满足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安全需求。 “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系指在站房(包括便利店)之外设置的餐饮服务、汽车洗车及保养等建筑物或房间。 “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加油站内设置有燃煤设备的情况。 5.0.11 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之外是加油加气站不可控区域,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一旦出现明火或火花,则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为保证加油加气站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是必要的。 5.0.1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可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保障站内安全。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安全性要好得多,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加油加气站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同时,在城市建站还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 5.0.13 本条根据加油加气站内各设施的特点和附录C所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规定了各设施间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加油站油品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加油站使用埋地卧式油罐的安全性好,油罐着火几率小。从调查情况分析,过去曾发生的几次加油站油罐人孔处着火事故多为因敞口卸油产生静电而发生的。只要严格按本规范的规定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油罐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由于油罐埋地敷设,即使油罐着火,也不会发生油品流淌到地面形成流淌火灾,火灾规模会很有限。所以,加油站卧式油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以适当小些。 2 加油机与站房、油品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本表规定站房与加油机之间的距离为5米,既把站房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又考虑二者之间可停一辆汽车加油,如此规定较合理。加油机与埋地油罐属同一类火灾等级设施,故其距离不限。 3 燃煤锅炉房与油品储罐、加油机、密闭卸油点之间的防火距离 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石油库内容量≤50m3的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为18.5m。依据这一规定,本表规定站内燃煤锅炉房与埋地油罐距离为18.5m是可靠的。 与油罐相比,加油机、密闭卸油点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其爆炸危险区域也较小,因些,规定此二处与站内锅炉房距离为15m是合理的。 4 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采用燃气(油)热水炉供暖炉子燃料来源容易解决,环保性好,其烟囱发生火花飞溅的几率极低,安全性能是可靠的。故本表规定燃气(油)热水炉间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小于锅炉房与其他设施的间距是合理的。 5 LPG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1)关于合建站内油品储罐与LPG储罐的防火间距,澳大利亚规范规定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离为3m,荷兰规范规定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m。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应重点防止LPG气体积聚在汽、柴油储罐及其操作井内。为此,LPG储罐与汽、柴油储罐的距离要较油罐与油罐之间、气罐与气罐之间的距离适当增加。 2) LPG储罐与卸车点、加气机的距离,由于采用了紧急切断阀和拉断阀等安全装置,且在卸车、加气过程中皆有操作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比,适当减少了防火间距。与荷兰规范要求的5m相比,又适当增加了间距。 3) LPG储罐与站房的防火间距与现行的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基本一致,比荷兰规范要求的距离略有增加。 4)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主要是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确定的。 5)1台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目前在日本使用较多。由于采用整体装配,系统简单,事故危险性小,为便于采用,本表规定其相关防火间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6 LPG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距离 规定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2m,主要是考虑减少站内行驶车辆对卸车点(车载卸车泵)的干扰。 7 C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后,适当加大防火距离。 8 CNG加气站、加油加气(C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C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在参考美国、新西兰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使用的天然气质量,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CNG加气站的建设和运行经验确定的。 9 LNG加气站、加油加气(LNG)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LNG加气站内储气设施与站内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在依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06的基础上,分析站内各部位可能会发生的事故及其对周围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已经建成LNG加气站的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表5.0.13-2中,对LNG设备之间没有间距要求,是为了方便建造集约化的撬装设备。撬装设备在制造厂整体建造,相对现场安装更能保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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