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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开网店不易,手把手教你规范使用广告用语

 柴务仲兼 2017-10-15



“我们哪里做的不够规范,导致被投诉了?”

这是近段时间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员听到比较多的问题。

随着电商的蓬勃发展,相对应的网购投诉也逐步增多。

以义乌市场监管局江东所为例,2016年全年投诉量为3705个,2017年截至6月29日已超过2500个,这其中,广告违法的投诉量遥遥领先。




那么经营网店,该如何避免踩雷呢,义乌市场监管局的小伙伴们利用大数据统计出较易发生纠纷点,给你支几招。

谨慎使用广告用语


案例一:投诉精油广告中写明功效含烧伤、晒伤治疗。

对应条款:《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市监解答

非药品进行广告宣传,要注意避免使用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内容、属于医疗术语的词汇,另外,除消毒用品及特殊功能日化产品外,在化妆品及其他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抗菌、抑菌等。


案例二:投诉阳伞隔绝99%紫外线,商家无法提供隔绝紫外线检测证明。

对应条款:《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市监解答

在广告中使用各种数据、调查结果,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但是在引证方面,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能过多、过滥地使用,不能违背广告的真实性,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案例三:广告中含有极限用语,如最明显、最便宜等。

对应条款:《广告法》第九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市监解答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述词语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还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但是,“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可以使用。

规范采购渠道 


案例:衣服上没有吊牌,食品包装袋上没有标注产名产址等相关信息。

对应条款:《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是对产商品标识标注的一般要求,通常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的使用说明以及必要的警示说明等等。此外,由于我国对部分特定的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及认证制度,所以某些特殊产品的标识标注还有特殊的要求,如食品需要标注QS标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列入目录的家用电器需要标注CCC标识等。

市监解答

网商要在正规渠道进行采购,尤其是食品类,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保健品类还需要厂商提供生产资质和抽检合格证明。切勿在市场上随意进货,或者购入货物后自行制作标签张贴。

跟进行业新规


案例:某销售插座电商被投诉,其销售产品无3C认证。

对应条款《食品安全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于部分特定的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及认证制度,所以某些特殊产品的标识标注还有特殊的要求,如食品需要标注QS标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需要标注CCC标识等。

市监解答

在这个案例中,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产品是属于新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产品,在今年4月之后需经认证方可生产,但是,原先生产的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执行标准被GB2099.3-2008)有一个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18年10月13日。各个行业商家需要跟进相关行业新规、生效节点,尤其是执行标准等,及时在标签上进行更新。

(来源:红盾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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