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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欧洲垃圾管理系统概述

 池园湖城 2017-10-16

 

 

进入20世纪以来,面对城市垃圾数量的持续大幅增长,有关废弃物的产生、处置和循环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为寻求促进废弃物更有效的循环和处置的综合性方案,欧盟委员会首先提出建立一套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标准,同时要求成员国在该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国家废弃物防治规划。

 

 

欧盟推出多样区域型的垃圾管理策略,如垃圾填埋指令(1999/31/CE)、《废弃物焚烧指令》(2000/76/EC)、废弃物管理的框架指令(Directive 2006/12/EC)、废弃物架构指令(Directive 2008/98/EC)等环境改善政策,用来提升城市垃圾的管理。欧洲国家垃圾处置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都受着欧盟统一政策指令的影响。

 

1.1 废弃物管理框架指令(2006/12/EC)、(2008/98/EC)

 

1975年7月15日,欧盟理事会制订了关于废弃物的75/442/CEE框架指令。

 

1996年9月24日,欧盟出台了《欧盟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指令》96/61/EC,为大多数高耗能工业领域的能效改进提供了监管依据。

 

2006年4月5日,欧盟在IPPC指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废弃物管理的框架指令(Directive 2006/12/EC),取代了之前的75/442/CEE框架指令。新指令中并没有设定产生废弃物数量的具体数字,而是允许其成员国在该框架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不同的实施形式和方法来确保框架指令的落实。2006/12/CE指令中,提出了废弃物的欧洲分类标准。

 

欧盟于 2008年10月通过了《废弃物框架指令》(Directive 2008/98/EC)。2008/98/EC是欧盟关于废弃物处理的基础法律框架。指令反映了可持续废弃物管理的理念,明确提出要落实废弃物管理优先原则(即预防、循环前准备、循环利用、处理过程中能源回用和最终处置的优先级依次递减)。指令中对“废弃物”、“副产品”、“再循环利用”、“能源回收”和“废弃物终端”等概念作出了新的明确的定义,通过选择适当的废弃物处置技术手段,向促进再利用和再循环利用、推动有机废弃物分类收集以及实现延伸的生产者责任提出了要求。指令中还规定了实现再利用和再循环利用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确保了政策逐步落实的可实现性。

 

 

1.2 垃圾填埋指令 (1999/31/CE)

 

在欧洲,对有机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经成为环境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将城市固体废弃物中的有机物填埋造成的危害减到最小,1999年欧盟出台了有机垃圾填埋法令(1999/31/CE)。该法令制定了减少有机垃圾填埋量的目标。目标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进入填埋场的有机物在1995年的基础上削减25%;第二阶段,2009年,进入填埋场的有机物在1995年的基础上削减50%;第三阶段,2016年,进入填埋场的有机物在1995年的基础上削减65%。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限制进入填埋场的填埋物总有机碳在5%以下。

 

欧盟有机垃圾填埋法令已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提高欧盟各成员国的垃圾填埋环境标准。这项法令将有助于避免或减少有机垃圾填埋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该法令还制定了严格的填埋技术及设备标准,要求垃圾在最终填埋处置前先进行预处理,以降低填埋场内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气体释放量。法令的推出导致全欧数以千计的填埋场关停。

 

欧盟计划在2020年前基本停止废物填埋,最大可能地实现再利用和循环。

 

1.3 废弃物焚烧指令(2000/76/EC)

 

欧盟针对垃圾焚烧制订了《废弃物焚烧指令》(2000/76/EC),即欧盟2000标准。收紧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要求焚烧过程必须设有控制污染的设施和复杂的测试仪表,严格监控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并且针对垃圾焚烧的立法明显严于一般燃烧装置(如《大型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指令》(2001/80/EC))。

 

自2014年1月7日起生效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2010/75/EU 指令取代了包括《废弃物焚烧指令》2000/76/EC在内的多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令。

 

1.4 危险废弃物指令(91/689/CEE)

 

1991年12月 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91/689/CEE有关危险废弃物指令,该指令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再利用和清除进行了规定,后于2006/12/CE指令对其进行了补充。

 

1.5 电子废弃物指令(2012/19/EC)

 

欧盟于2012年7月,发布了电子废弃物指令(Directive 2012/19/EC)。该指令的目的是提供奖励,以提高电器和电子设备的设计,便于回收利用。同时防止电气和电子废物的产生,并促进重新使用,回收和其他形式以减少这类废物的数量。

 

 

 欧洲国家垃圾管理有四项主要原则:防止原则——应该在源头上限制垃圾的产生;“污染者付费”原则——处理废物的成本应该由生产废物的个人或机构承担;预防原则——预期可能发生的问题;邻近原则——尽可能在接近源头处对废品进行处理。欧洲各具体国家在本国的垃圾管理中一般都遵循这些原则。 

 

 

欧盟2008年“固体废弃物框架指令”( Directive 2008/98/EC)指出垃圾的管理遵循图中所示的优先次序原则——阻止产生、准备再利用、循环使用、能量回收、填埋。

 

 

3.1 管理体制

 

大多数欧盟国家,由政府负责整个生活垃圾的管理,如在德国和荷兰,政府掌握了绝大部分垃圾管理的权力,并以各种形式成为许多废弃物处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少数国家是和私人企业共同分摊管理责任和所需费用,如法国负责垃圾管理的企业只需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如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费用。因此,欧盟国家垃圾行业总体上以公共部门运营管理为主,但积极引入私营行业的参与,实现了多种运营模式的共存,充分体现了公益性和市场性的结合,有效地提高了运营绩效。 

 

虽然欧盟各个国家垃圾行业的运营模式多样,在垃圾收集领域私营行业参与非常活跃,不同国家运营模式有较大差异,但总体上仍以政府运营为主。但大部分欧盟国家在垃圾收集领域私营行业却参与较多,很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私营企业所占的份额甚至达到 50%以上。而荷兰在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收集领域,地方政府仍起主要作用,私营企业所占的份额仅为25%。在垃圾处理领域,大部分欧盟国家主要由政府负责垃圾处理,私营行业参与很少。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垃圾填埋处理中政府运营的比例占到 60%以上,垃圾焚烧处理中政府运营的比例占到 80%以上,甚至个别国家,如德国的垃圾处理全部由政府负责。

 

3.2 管理机制

 

为加速实现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欧盟各国普遍制定了一个由法律、经济、管理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政策,把管理目标向源头减量化延伸,通过对垃圾的全过程控制,实现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循环,从而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为遵循最终处置垃圾量最小原则,欧盟各国规定了垃圾管理的不同技术登记。在大多数欧盟国家,垃圾管理的目标一般都有三个层次:垃圾产生源头减量化、再生循环资源化,最终处理处置。

 

为适应管理思路的转变,许多欧盟国家在垃圾处理领域引入生产者责任制度。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引入是从源头避免垃圾的关键,要求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出口商、分销商、零售商)对其商品所产生的垃圾承担收集、再利用和处置的责任,而不是由社会负担垃圾的收集和处理,管理手段主要包括强制性方案、自愿性协议和既定的目标。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规定(如德国、法国的“绿点”标识体系)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于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这种制度不仅解决了垃圾后续处置的费用,而且极大地鼓励了生产者减少原材料的使用量。

 

欧洲各国的“绿点”

 

为促进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回收利用,欧洲各国还充分运用经济鼓励政策,引导消费者行为,欧盟国家较早将经济政策运用到垃圾管理领域中,在为垃圾的处理提供资金,刺激和改变居民和厂商的行为,引导全社会参与垃圾处理。具体政策分为经济约束政策和经济鼓励政策两类。经济约束政策通过改变产品的成本结构,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使其履行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废弃物的责任,主要有垃圾收费、填埋费(税)、押金返还制度等。经济激励政策是给予经济激励,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减少再利用废弃物。主要有提供优惠贷款、补助金等。目前以填埋费(税)、垃圾收费等应当较为广泛和成功。

 

欧盟很多国家运用经济政策鼓励分类和回收利用。荷兰实行了垃圾分类收集的方式,并对不同的垃圾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如分类收集的废纸、废弃的金属等可回收的垃圾可得到补贴,而没有做到分类收集的垃圾收费标准将远高于分类收集的垃圾。德国弗莱堡市只对分类收集后放入灰色垃圾箱中处理的生活垃圾实行收费,而对分类收集的资源垃圾给予鼓励。芬兰为鼓励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分类垃圾处理收费一般要比混合垃圾处理收费低40%左右。在法国,收集的人均分类垃圾量越多,每单位获得法国生态包装公司的奖励金额就越高。这一鼓励手段促使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垃圾收集和分类行动。

 

 

欧洲国家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利用行业组织的信息优势,加快了信息的传递,使得垃圾中可利用的部分得以重新回到经济循环中,促进了垃圾的资源化。德国的行业组织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充分发挥了桥梁作用,德国的行业组织如德国工商业大会和工业联合会,建立了一个信息网,各地产生可回收利用废料的企业和对这些肥料有需求的企业可通过信息载体——“垃圾交易所”的月刊,每月把各地的供求信息发布出去。调查显示,供方有四分之一成功地为边角料找到了销路,需方有三分之一的厂家找到了所需物质。法国、意大利、丹麦、荷兰等国也建立了类似机构,而且各国行业组织之间也有广泛的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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