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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中贪污犯罪的主要特点及防范对策

 昵称3856234 2017-10-16

时间:2011-01-05 10:20:57  来源:

 

 

京山县检察院反贪局

2010年,我院紧紧围绕我县是一个“林业大县”的客观实际,针对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特点,在集中查处“退耕还林”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取得重大突破的基础上,又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领域查处了一批贪污犯罪。一年来,我院立案侦查了在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贪污犯罪案件3件4人,均被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基本政策和相关情况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是我国为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目前我省主要有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用于地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作为公共管护支出,集中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在发放程序上,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给县财政,县财政拨给县林业局,林业局再拨给各乡镇林业站,林业站按照每年每亩4.5元的标准将生态公益林补贴直接发给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一般都是先根据各村生态公益林面积,由村委会按照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的要求确定管护人员,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村支部大会研究决定产生。专职管护人员确定后,村委会要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职责、管护年限和管护的具体地理位置,并报乡、镇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备案。

从我县的情况来看,我县共有生态公益林41万余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9万余亩,省级生态公益林12万余亩,每年补贴200余万元。生态公益林在我县有三种形式:一是国有生态公益林,主要是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国有林场。二是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主要是村集体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三是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地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乡(镇)林业站发放到个人。

二、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中贪污犯罪的主要特点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在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过程中的贪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过程中。从我县的三种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上看,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活动比较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国有林场;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贴由乡(镇)林业站直接发放到个人,所以上述两种形式的公益林补贴被贪污的可能性较小。而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补贴,由于村集体的财务管理不公开、不透明,极容易落入个人的腰包。我们查处的3起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过程中的贪污犯罪,全部贪污的是村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补贴。

2、犯罪主体多为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主要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等。如我院查处的京山县孙桥镇八里坪村支部书记白某贪污一案,孙桥林业站连续三年将村集体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贴款汇入白某的银行账户后,白某除用此款支付村集体应付给孙桥林业站的一部分树苗款外,余款皆被白某据为己有。我院立案查处的4人中,有2名是村支部书记。2人是村会计。

3、触犯的罪名相对集中。生态公益林补贴是上级专项拨款,财政监督管理上比较严格,只是到最基层发放时才容易出现一些漏洞,专项资金容易被贪污或挪用。我院所立查的4人罪名都是贪污罪。

4、单个作案和共同犯罪各占一定比例。村干部贪污生态公益林补贴,主要是经办人认为其他人不知情而生贪念,所以如果是一个人经办的多为一人作案,如果是二人以上知道的则可能是共同作案。我院所立查的3件案件中,其中有2件是单个作案,分别是村支部书记和村会计;有1件是2人共同作案,是村支部书记和村会计共同犯罪。

5、贪污犯罪手段单一,主要采用隐瞒、冒领等手段侵吞补助金。一般都是领取的补助金不进集体账目,隐瞒后侵占;也有在知道国家生态公益林补贴的政策后,临时伪造承包集体公益林的虚假合同上报给林业部门,再将生态公益林补贴“合理合法”地据为已有。如我院查处的京山县绿林镇双桥村党支部书记欧某与财经委员孙某共同贪污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款一案,欧某和孙某贪污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贴属村集体所有,该生态公益林在申报时是由原村委会主任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生态公益林补贴属村集体所有。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原村委会主任落选并长期在外打工,犯罪嫌疑人欧某、孙某两人共谋,为达到长期占有该生态公益林国家补贴的目的,二人将原承包合同上的承包人更改为孙某本人,为掩人耳目,孙某还向村财务账上缴纳了3万元“承包款”。此后,欧某、孙某二人开始“名正言顺”地私分该生态公益林的国家补贴,至案发时已贪污生态公益林补贴3万余元。

三、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过程中贪污犯罪的主要原因

1、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我院立案查办的4人,全部是高中以下文化,综合素质比较低,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违纪和犯罪认识不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自我约束能力差,侥幸心理强。有的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是以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名义领钱,就是名正言顺的,不存在贪污的可能。而有的意识到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但是自我约束能力差,心存侥幸,认为只要群众不知道,上面不来人查,就可蒙混过关。

2、村集体财务管理存在漏洞,村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在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村财务相比以前规范了许多,但像生态公益林补助金这样的“计划外”的收入,在管理上还是存在漏洞。村务公开制度规定已经出台了好多年,大多数村基层组织都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但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了很多村的村务公开制度都流于形式,起不到相应的作用。如我院反贪局查处的京山县孙桥镇八里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白某贪污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款一案,该村村委会及村民根本不知道村里有国家生态公益林,更不清楚还有国家生态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款可领,这就为白某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3、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拨的资金使用管理不严。有的林业站责任心较强,按各村村民的管护面积把补助金直接发放到村民的银行账户,杜绝了贪污挪用犯罪的发生。而有的林业站却只把钱拨到村集体的账户或者个别村干部的个人账户,任由村干部决定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这就为村干部的贪污犯罪提供了方便。

4、对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干部参与管理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手中权力也越来越大,但长期以来村干部的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认为农村条件差、村干部权利小不值得管,广大群众不知情也不能管。

四、生态公益林补贴发放过程中贪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村级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开展的“五个基本建设”活动,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党性宗旨教育及自我约束能力建设,使广大农村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使其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采取多种形式,用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学习法律和廉政法规,使村干部增强法制观念,促进廉洁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2、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对涉及全村村民公共利益的事项,要一律实行公开,听取村民评议,接受监督,减少村干部“暗箱操作”。

3、加强检查监督,完善监管机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将生态公益林专项补助基金的管理使用规定落实到实处,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发放、管理、使用、监督制度。林业部门不仅要检查监督公益林的管护情况,更要对发放的公益林补助金的使用管理跟踪监督,让公益林补助金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生态公益林的作用。

4、建立镇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坚持教育保护为主,打击惩治为辅的原则,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有效做好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同时,让广大群众和干部都参与,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活动,如开展预防讲座、放专题片、组织干部参观监狱或看守所等活动,有效构建农村预防腐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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