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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需不需要先查封、扣押、冻结?

 藏于不敢 2017-10-17

对房屋、车辆,以及其他不能直接扣划的被执行财产,要先实行查封、扣押、冻结,之后才能进行处分。强制执行前先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据,在征管法里找不到,强制法第46条规定,在强制执行前可以先查封、扣押、冻结。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没有必要先冻结,扣缴其实也可以起到冻结的作用。2015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只要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我们发扣缴通知书的时候,可以实现冻结的法律效力。

但是冻结的时候,他账户里如果没钱或者钱不够怎么办?中国人民银行曾经跟司法机关出台过《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根据这个规定:“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 这些部门下扣缴通知书的时候,账上没钱,或者不够扣缴。金融机关要及时告知这些部门,并且一旦账户里有钱,就要及时扣缴。虽然这个规定是司法部门跟金融机构联合发文,签订时没有包括税务机关,但是我们税务机关作为依法享有强制权的执行机关,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参照这个规定执行。

如果实践中,碰到一些金融机构不配合不协助的情况。首先跟金融机构交流,也许他们并不是不愿配合,而是不了解我们的工作职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后面有个附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这附表里对各国家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力都写得清清楚楚。我们可以把文件提供给金融机构,再做一个对法律的解释和说明过程。

不过也不能排除有个别金融机关的个别工作人员,明知而不配合。这个时候,就应该运用法律协助执行规定和金融机关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条款,对他们强调不配合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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