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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企业债预审一线的反思

 三手机加一手机 2017-10-19

来源:卢师傅家常债(Help_Mr-Lu)

作者:卢师傅


一、绿色债券需不需要第三方机构来认定?


答:这个问题,我实在记不清答过多少遍了,为了这些个绿色的项目奔走呼号啊!下次最好不要再问了!会翻脸的信不信~~~~~


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只需要征求专业司局意见就好了,把省转报文、募投项目全套合法性文件、债券发行方案等材料送到政府大厅五号窗口,很快就能知道结果。


另外,各部委间就绿色金融的支持项目范围正在统一口径,未来会出台更加细致的条目,方便大家操作。最新稿我是没有看到啦,也不知道会细致到哪一步,不过大体框架是拿出来了,总是一个进步与完善,大家可以欢心期待,根据正常的监管逻辑来看,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报送绿色债券的政策和程序应该不会有什么变化,大家放心报就是了,而且据小道消息透露,就算统一了标准,企业债券的绿色项目的认定可能也无需交给市场中介完成,毕竟发改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我实在也想不到哪个机构会更加权威一点了……


二、对50号文的看法及释疑


答:我最近走访了一些发行人,结合之前在市场上的一些传言,我感觉我真心不知道是各位大佬包括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是怎么个逻辑进行解读的,总觉得挺虐心的,今天仅对于争论得比较凶的某几点发表一下粗鄙理解吧:首先,是不是融资平台公司就不能发债了或是发债受影响了?很多人认为50号文的出台,对城投公司发债融资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各种大变革的解读振聋发聩,我倒真没有这么强烈的感觉。50号文开篇就讲了“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这说明50号文是建立在真正具有分水岭作用的43号文实施基础上出台的,你可以把它看成半篇工作总结。在总结了43号文实施经验的情况下,对之前没有完全做好“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这两项工作的地方进行警告。再次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和要求,还把责任落实到了具体人头上。这里头有什么新观点是颠覆了43号文的说法,或是填补了43号文的空白吗?然而并没有,不要总认为戴个领带就算是穿了正装,必须看看他的野性小短裙是不是换了。企业债在43号文发布之前,就禁止了募集资金用于应当政府财政买单的公益性项目,土地和BT协议作为债权偿债来源的做法也早在2014年就叫停了,同时一直以来就有各种关于补贴收入占比、应收账款结构、公益性资产限制等审核要求来厘清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以,50号文出台,对独立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正常开展债券融资工作,没有什么实质影响,对现阶段的企业债券政策来讲也没有明显的实质性影响。非要说有,那也是被吓唬出来的。


其次,是不是政府欠融资平台公司的钱就可以不还了?有人跟我说,某些地方的财政部门说了,要贯彻落实50号文里头“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所以能出具以土地未来出让收入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应付账款资金来源的说明文件。呃……这是什么逻辑……似乎和政策规定的不一样啊!融资平台公司既然早在2014年9月以后,就与政府爸爸分了家,划清了界线,那么他为了开展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头欠了钱了,就不应该由他曾经的政府爸爸给钱支付,毕竟在当时你走得那么义无反顾,我也就没有必要在你苦难的时候说爱你了,对吧?但是,不管是分了家、划清了界线甚至是反目成仇了,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始终存在的,不可能因为哪家部门的文件就作了废,政府爸爸当年让融资平台公司给他买烟而欠下来钱,别说卖土地了,卖了你的心肝脾肺肾也要还!我现在也不去揣度是不是某些地方的某些部门想要拿着这个文件故意偷换概念,企图把陈年老债一笔勾销了,但我可以明确的说,这两种债权债务关系,就不是一档子事。另外严正声明一下,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大额应付账款的偿还安排,并不局限就是土地出让收入,只不过这种方式在土地价格不断攀升的那段阳光灿烂的日子里,暴力而直接,又有可以测算的未来现金收入,所以逐渐形成惯例了而已。总而言之一句话: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三、对62号文的看法及释疑


答:62号文推出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我个人感觉实际上是政府债券的一种细化,人家以前不拿土地的时候,是不是一样能发?现在拿出土地来了,有什么区别吗?土地储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专项债券的形式举债,未来再通过储备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的方式取得收益,用于专项还债,这并没有什么问题。至于融资平台公司在建立伊始,确实有不少曾经有过土储职能,但经过多年的强制规范,这块的职能应该已经剥离干净了(2016年财综4号文再次提出了相关要求),资产项里的储备土地,根据现行的企业债券审核政策要求,也作为无效净资产予以了扣除。对企业债券来讲,近年来一直在涉及土地方面的事情比较谨慎,项目用于做储备土地的,似乎我记忆里就没有过。所以土储专项债的推出,实际上对融资平台公司没有特别明显直接的影响。


不过也有一种说法表示,如果政府可以用储备土地发债,那么政府就没有动机给城投公司注入土地,充盈资产,降低了融资平台公司未来的再融资功能。对于这个问题,我倒是觉得,考验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父子关系的时刻到了,无论什么文件,都改变不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国资背景,一款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政绩项目,左边是亲儿子融资平台,右边是隔壁老王家干个体户的民营企业,政府会倾向给谁干?从我了解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情况来看,转型需要一个过程,关于市场、关于监管、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一段诗和远方。即使担忧未来政府爸爸会不爱融资平台这个论点是正确的,那么是不是可以把降低政府注入土地动力看作是,给部分仅靠政府一味通过注入土地壮大起来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资产挤水”?说实话,这种虚胖的平台公司,往往缺乏开展自主经营进行市场化转型的动力,实力比较弱,未来的偿债能力是存在质疑的,捻在手上就像是捻了个鞭炮,指不定那天就炸你一手硝。毕竟注入的那些土地说起来并不能救急,土地的变现是要通过一系列程序的,而且是不是能变现,还是得看市场需求。现在早就不是“以物换物”的原始社会了,偿还债务最终得拿出真金白银,靠政府拿土地去给融资平台贴膘,从长远来看并不是一件好事情。


关于企业债与预审员的对话

来源:金融三国

作者:奋斗的搞债君


1、问:发行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企业债申报时,本期债券的名称是“2017年**公司企业债券”还是“2017年**公司公司债券?


答:企业债


2、问:城投公司经营范围有土地收储(历史形成),现在申报发企业债是否一定要企业更改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去掉该职能。


答:没有收到相关指示


3、问:企业债募投项目的土地一定要在发行人的名下么?如果土地是其他企业的,但是政府把这个项目划给了发行人,这个项目可以用来做募投项目么?


答:募投项目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方向,相关手续完善。个人认为比如登记生效的物权要变更登记


4、问:某个社会资本方与政府部门合资成立了一个SPV公司,政府授予了特许经营权,并签订了符合PPP基本特征的合同(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PPP项目,并满足本次指引中专项债的发债要求?


答:最好是入国家库项目


5、问:对于管廊项目,是否适合通过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资金?还是说只允许传统基础设施项目?


答:不限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库项目理论上都可申报


6、问:企业债可以超额配售发行么


答:不


7、问:一个非公开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认缴,现在还没有到位,对发债有实质影响吗?若是现在实缴到位也只能体现在最近一期的报表中,而体现不到2016年的审计报告中,这有实质性障碍吗?


答:非公开原则上不受财务指标限制,但项目收益债需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8、问:项目收益债用于停车场项目,募投资金可不可以用于购买已有停车场?


答:不超过募集资金的50%,且不得用于购买同一控制下公司资产


9、问:请问募集资金用于自来水厂修建以及供水管网可以认定是绿色债券么?


答:绿色项目需征求专业司


10、问:请问下我们企业债在更新年报,评级报告也在更新,其中评级报告中涉及到的担保方财务资料可否用担保方930数据?


答:担保方也要更新


11、问:请问一般企业债除了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收益覆盖项目总投资外,是否也对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有要求?


答:一般企业债没有


12、问:以代建方式的市政道路建设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债募投项目?


答:不行


13、问:我们债券马上要发行了,但是评级报告的数据是截止到2015年末,出具的时间是2016年12月,现在发行可否不更新评级报告的数据呢?


答:数据有效期内可以


14、问:今年3月已发行管廊专项债的企业,今年能否继续申报管廊专项债,是否受间隔1年期的限制?如果是申报项目收益债、其他专项债或一般企业债呢?


答:一般企业债间隔1年,创新品种不受限制


15、问:双创专项债的募集资金用途可以是用来收购其他孵化产业园么?还是必须是发行人自行投资建设的?在测算发债额度时,可以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准么?


答:可以最近一期,需审计。双创募集资金使用看指引


16、问:请问对于一般企业债发行人,所属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有没有什么要求和规定?


答:自己去看1327号文


17、问:政府注入尚未办理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在计算有效资产是应该剔除的,审计报告中将其确认为资产是否有效


答:土地使用权是登记生效


18、问:请问农业类募投项目需要环评和能评吗?


答:不需要请提供依据


19、问:主体AA的平台公司发行一般企业债券,募投项目收益无法覆盖总投资额。由AA+主体评级的平台公司担保(而非专业的担保机构)是否可以豁免?


答:AA+的第三方担保就可以


20、问:请问“对于每年3月31日以后申报的企业债需提供n-3年、n-2年和n-1年连续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于发行人在申报债券当年发生重大资产变动的,可自行补充提充共当年截至某一时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数据,用于核定相关指标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这句话里,“截至某一时点”需要是季末吗?还是某一月末就行?


答:没有要求,季末半年末常见些


21、问:我们有一个南京市某区的双创债正要申报(直通车),请问省发改委关于申报的请示需要吗?


答:直接向国家发改委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


22、问:发行人的募投项目为子公司项目,子公司并表不是100%控股(比如51%),那算项目投资时是否需要先乘51%,然后再按照不超过70%来算。


答:是


23、问:发行人计划投资一个光伏发电+扶贫的项目,主要由发行人利用农村地区空闲场地、屋顶和区内政府办公机关空闲场地、楼顶投放光伏发电设备,发电上网收入可以与场地提供方分成。请问该类项目作为企业债募投项目有没有政策限制?


答:项目合法文件齐备、符合产业政策、收益满足覆盖要求,满足这几个原则的可以作为募投项目


24、问:发行人为区县级平台公司,如果由市级或外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使得债项评级AA及以上,发行额度上是否可以突破当年区县级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答:按1327号


25、问:请问非保障房项目如停车场项目对建设商业部分有没有比例限制?


答:停车场配建商业建议不超20%


26、问:请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是否需要将用地性质变更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停车场用地?


答:参考下建城[2016]193号这个文件


27、问:请问现在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是否可以豁免高息融资问题?


答:项目收益债暂不考察,承揽时请审慎评估项目风险


28、问:请问绿色债券对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没有明确要求对吧?另外项目收益测算报告发行人盖章就可以对嘛?


答:绿色债券未要求内部收益率,满足覆盖要求即可(绿色项目发项目收益债除外)。收益测算一般是发行人出


29、问:请问若发行人已发行过专项企业债,并于2016年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本次计划于2017年下半年再次申报企业债,是否需要提交三年及一期连审财报,还是只需要提交三年单审审计报告,一期是否不用审?


答:申报时要用一期报表数据的,需经审计


30、问:请问募投项目4月份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规划为工业用地的产业园项目中的平整土地的出让收入,可以作为偿还债券本息的来源吗?


答:土地出让收益不认可作为项目偿债收入


31、问:双创项目如果尚未取得土地证,能否以国土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函申报?


答:可以


32、问:发行人与政府签订BT回购协议这种经营模式现在是不是不被认可?


答:2013年12月31日以后签署的bt应该是不认的


33、问:如果发行人利用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上报,关于营业收入:补贴收入>7:3的要求是看三年平均,还是看三年及一期的平均哈?


答:按要求看3年的,都不超肯定更好咯


34、问:一般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闲置资金是否可以购买无风险的理财产品?


答:证券法16条、企业管理条例20条和债券募集资金监管的约定。无风险的理财产品是说保本么,保本型也要做投资风险提示啊


35、问:那如果类似国债或者协存这样的可以么?


答:闲置资金保本投资是可以的,看看3127


36、问:我想接着再确认下,请问营业收入补贴收入的比7:3,如果某一年未达到,但三年平均达到比例要求了,这样可以吗?


答:平均数再比


37、问:请问对政府应收款的还款安排只能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答:没有只能,纳入人大预算也行!


38、问:我们有个河道整治的项目想发项目收益债,特许经营协议里约定项目污水污泥处理费来自区住建局,并以此作为还本付息的收入来源。这种方式是否和财预【2017】87号文存在冲突呀?项目是在ppp项目库里的


答:87不是说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么?


39、问:是的。现在不是不让债券还本付息来自政府购买了吗,那ppp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收入来源来自于政府购买付费,可以吗?


答:如果按购买服务的话,政府购买服务应在购买目录里,购买期限应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如果政府付费的PPP话,收益全是政府付费发债政策还未明确。个人不建议


40、问:我们在根据企业债披露指引写土地信息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疑问,一是取得方式一栏应该写原始取得方式还是发行人取得方式;二是以政府划拨的已缴纳过出让金的土地为例,取得方式应该认为是政府注入还是招拍挂呢?


答:土地证上的


41、问:您说的应该是证载使用类型,我想问的是取得方式一列应该考虑填发行人取得方式还是原始取得方式呢?


答:发行人取得方式常见些


42、问:请问在企业债券存续期的发行人的子公司可否再次申报企业债券?


答:子公司发债不用看母公司的发债情况,但要注意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对净资产有要求的)不能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40%。


43、问:请教一下担保方为城投公司的,申报材料里面是否需要担保人评级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与担保人间不存在互保和连环担保的说明?


答:需要


44、问:担保人评级报告是指需要单独的担保人评级报告么?而不是一般的发债主体连债项的评级报告?


答:不用单独出主体评级报告,可以是担保方发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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