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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知识-每日学习(第27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

 马拉cml37vnyza 2017-10-19

1、MERS的传染源: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MERS-CoV)确切的传染源尚不完全清楚,中东地区可能为单峰骆驼和患者,其他国家患者为传染源。

2、MERS的传播途径:动物到人类的传播途径尚不完全明确,但骆驼可能是MERS冠状病毒的主要宿主和人类感染的动物来源。人可能通过接触含有病毒的单峰骆驼的分泌物、排泄物(尿、便)、未煮熟的乳制品或肉而感染。

3、MERS的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研究表明,与单峰骆驼有密切接触的人(如农场工人、屠宰场工人和兽医等)感染该病毒的风险较大。

4、MERS的潜伏期:2~14天。

5、MERS的临床表现:早期主要表现为发热、畏寒、乏力、头痛、肌痛等,随后出现咳嗽、胸痛、呼吸困难,部分病例还可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重症病例多在一周内进展为重症肺炎,可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肾衰竭,甚至多脏器功能衰竭。部分病例可无临床症状或仅表现为轻微的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腹泻和肺炎。

6、MERS的标本采集

(1)MERS-CoV感染标本采集对象: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确诊病例;其他需要进行MERS-CoV感染诊断或鉴别诊断者。

(2)标本采集要求

1)从事MERS-CoV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应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培训合格且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在标本采集过程中,采样人员进行安全防护。

2)住院病例的标本由所在医院医护人员在当地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采集。

3)密切接触者标本由当地疾控机构负责采集。

4)根据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需要,结合病程再次采样。

(3)采集标本种类和要求

1)种类:呼吸道(上、下呼吸道)和其他样品(血清、尿液和粪便)、尸检标本。每个病例应尽可能同时采集上、下呼吸道标本,下呼吸道标本最佳,建议同时采集粪便和尿液标本。

2)要求:应尽可能釆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以确定是否感染,双份血清样品间隔14~21天采集比较理想,第一份血清应在发病第一周内采集。但单份样品的检测对于确定疑似病例也有价值,如果只能采集一份样品,应该在出现症状后至少14天采集。

7、MERS的实验室检查

(1)一般检查

1)血常规: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可伴有淋巴细胞减少。

2)血生化检查:部分患者肌酸激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肌酐等升高。

(2)病原学检查:主要包括病毒分离、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为实验室检测的“金标准”;病毒核酸检测可以用于早期诊断。及时留取多种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或肺组织,以及血液和粪便)进行检测,其中以下呼吸道标本阳性检出率更高。

1)病毒核酸检测(PCR)。以RT-PCR(最好采用real-timeRT-PCR)法检测呼吸道标本中的MERS-CoV核酸。

2)病毒分离培养。可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MERS-CoV,但一般在细胞中分离培养较为困难。

8、MERS疑似病例的定义:患者符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但尚无实验室确认依据。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有中东地区和疫情暴发的地区旅游或居住史;或与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2)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释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

9、MERS临床诊断病例的定义

(1)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仅有实验室阳性筛查结果(如仅呈单靶标PCR或单份血清抗体阳性)的患者。

(2)满足疑似病例标准,因仅有单份采集或处理不当的标本而导致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无法判断结果的患者。

10、MERS确诊病例的定义:具备下述4项之一,可确诊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

(1)至少双靶标PCR检测阳性。

(2)单个靶标PCR阳性产物,经基因测序确认。

(3)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MERS-CoV。

(4)恢复期血清中MERS-CoV抗体较急性期血清抗体水平阳转或呈4倍以上升高。

11、MERS的监测发现

(1)建立健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体系。

(2)加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3)应当注意部分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病程早期临床表现可能不典型,还有部分病例可能存在合并感染。

(4)对于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应当按照病例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报告,并收治在具备诊疗和院感防控条件的医疗机构。

12、MERS的报告工作: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h内进行网络直报(“无症状感染者”选择“隐性感染者”类别);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h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h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13、MERS的病例管理与转运要求:指定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并建立转运流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及首诊医师负责制,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中东呼吸综合征感染患者时,应当对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病区。重视并落实防护和消毒工作。患者转运和接触非感染者时,如病情允许应当戴外科口罩;对患者进行咳嗽注意事项(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流动水洗手)和手卫生的宣传教育。注意监测医务人员的体温和呼吸系统的症状。

14、MERS的病例出院标准:体温基本正常、临床症状好转,病原学检测间隔2~4天,连续2次阴性,可出院或转至其他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摘自:张燕,等《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治疗》,《中国临床医生杂志》2015年第43卷第9期)

15、MERS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1)诊疗、护理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2)在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3)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16、MERS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现阶段,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展健康随访,告知本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立即通知当地开展健康随访的卫生计生部门。

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医学观察期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临床症状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诊断、报告、隔离及治疗。如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则按原来的医学观察期开展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满,如果未出现临床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

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当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第一份血清标本应当尽可能在末次暴露后7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3〜4周后采集。所采集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按照上级疾控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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