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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 | 生育自主权与胎儿生命权,孰轻孰重?

 cat1208 2017-10-19


如何看待美国众议院投票表决提案:禁止怀孕20周后堕胎?


不久前,美国众议院通过妇女怀孕20周后禁止堕胎的法案。美国历史上,是否允许妇女堕胎是持续存在争议的话题。随着民权运动、妇女运动的展开,以及医疗手段的进步,美国社会看待堕胎问题越来越宽容。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批准全国堕胎合法化,但得州等13个州近年纷纷立法限制妇女怀孕20周以上堕胎。

(《悟空问答》用户提问)


  这个问题从政治学角度反映了立法如何在两种权利之间平衡的考量,同时也反映了倾向主张哪一项权利优先的不同政治力量的博弈。

  第一项权利是女性生育自主的权利。按照基督教的传统,女性一旦怀孕是不能够堕胎的,婴儿是上帝赐给夫妇的新生命,堕胎显然是僭越了上帝的权柄,是有罪的。在现代以前的传统社会,欧洲的基督教文化也好,东亚的儒家文化也好,女性都是男性的附庸,是财产属性。女性怀孕就像土地上长出的作物,胎儿的所有权是她的丈夫,女性当然不能擅自堕胎。当然,在古代,女性堕胎是极其高风险的事情,死亡率极高。

  现代文明,特别是女权主义思潮的传播、普及和发展,女性拥有了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其中就包括避孕和堕胎权在内的生育权利。从半个世纪前美国女权主义运动的口号以及经典著作书名,《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就可见一斑。美国波士顿妇女健康协作集体著的经典女权著作《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

  作为主流意识形态为基督教传统的美国社会,正是在女权主义思潮的传播以及女权主义运动的推动下,于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妇女在妊娠前三个月终止妊娠的决定受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身自由概念”中“隐私权”的保护,肯定并保障女性基本的堕胎权。

  第二项权利是胎儿的生命权。人类胎儿从受精卵开始发育,经过漫长的十月怀胎,最后分娩出人类婴儿。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确认胎儿是有生命权利的一个“人”,不同的社会文化就有着不同的看法。以中国为例,只要胎儿一经分娩诞生,哪怕是早产,就拥有了受法律保障的生命权,如果产妇或其他人扼杀已经分娩后的婴儿(法律上以婴儿是否能独立呼吸为标识),那么就构成杀婴罪。但是,只要胎儿还没有诞出,无论多大月龄堕胎都是合法的。

  像中国这样以婴儿能否独立呼吸作为合法生命权的标识显然在伦理上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因此,更多的现代国家采纳根据胎儿发育月龄来确定堕胎的合法与非法界限。

  以20周,5月龄的胎儿为例。此时的胎儿已经能够舒展他的肢体(母亲会感到胎动);已经有了各种感觉(味觉、听觉、视觉、嗅觉、触觉),他能听到父母的声音,能听到呼唤他;他能吞咽,也能排便了。也就是说,20周龄的胎儿已经基本上具备了一个人的感觉,他能听到你的声音,能感受到你的抚摸,当然也能感受到痛。即便是从冷冰冰的医学角度来说,20周龄的胎儿已经不适用流产,而是引产,注射的引产针引发宫缩时,胎儿会感到痛苦。

20周龄的胎儿。

  因此,在美国到底女性的生育自主权与胎儿的生命权边界划在哪,就成为不同利益组织和政治团体博弈拉锯的焦点。这次(10月3日)由美国共和党保持的众议院通过的一项禁令,禁止孕妇在怀孕20周之后堕胎,并不是众议院第一次通过类似的议案。

  仅仅在两年前,2015年5月,共和党把持的美国众议院就曾以242:184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保护能感受疼痛胎儿法案”。该法案禁止怀孕5个月后的堕胎行为,妇女在强奸或乱伦情况下于堕胎前48小时接受辅导情况除外。只不过当时是奥巴马政府时期,即使两院通过议案,时任总统奥巴马也公开表态要拒绝签署。这次恰逢川普政府,川普在去年竞选期间(2016年3月30日)接受采访时,曾公开声称,应该对接受堕胎手术的孕妇施加“某种形式的惩罚”(some form of punishment)“。由此不难预测,这次通过两院投票后获得川普支持并签署的可能性很大。

  事实上,尽管美国1973年就在全美范围内肯定了妇女堕胎权,但保守的州会通过对堕胎权的限制来肯定胎儿的生命权。据统计,自1973年Roe v. Wade案裁决后,各保守州先后颁布过1074次堕胎限制令,其中超过25%的限制堕胎法案是在2010~2015年间通过的。例如,德克萨斯州在2013年出台了严格的堕胎限制法案,要求不得为20周龄及以上的胎儿实施堕胎,并对执行堕胎的医护人员设下了重重限制。

  不过就在去年,2016年6月份,美国最高法院在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案中曾以5:3投票裁决推翻了2013年德克萨斯州苛刻的堕胎限制法案。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在法院意见中写道,“我们的结论是,德州通过的这些法规不但在医疗上没有必要,而且限制妇女堕胎权利也违反了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这些规定只是给寻求堕胎的妇女设置了实质性的障碍和过分的负担。这项裁决的实施会对十几个对堕胎有限制法案的州产生影响,被认为是支持堕胎权组织NARAL(全国堕胎权行动联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的胜利。

美国支持堕胎权组织(上)与反对堕胎权组织(下)的游行。


  2013年德州的堕胎限制法案还算不上最苛刻,去年,2016年12月俄亥俄州议会通过的两项堕胎法案对妇女来说更为苛刻,其中一项是极具争议的”心跳法案“,即只要检测到胎儿心跳就禁止堕胎,通常在孕期达到6周左右就能检测到婴儿心跳。而且,俄州的”心跳法案‘并没有豁免因强奸或乱受孕。当这份议案摆在州长办公室等待签署,时任州长约翰·卡西奇公开表示担心这样的法律将会违宪。

  俄亥俄甚至算不上通过”心跳法案“的第一个州,2013年北达科塔州和阿肯色州的议会就先后通过了”心跳法案“,但被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于2015年裁定违宪。从而”心跳法案“从来就没有机会实施过。

  从民意层面,2014年11月的一项调查结果表示,60%的美国人支持立法限制怀孕20周后的堕胎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美国支持妇女堕胎权的团体与主张保护胎儿生命权的反堕胎团体之间的博弈仍将继续下去,倾向保守的共和党与倾向自由的民主党之间也会为这个小小的议题继续激辩下去。

  顺便说一下,为20周以上胎儿堕胎合法的国家,加上美国,全世界也只有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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