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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2017最新,9张大表详解6地工伤赔偿明细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贾律师 2017-10-20

全文4214字,阅读时间8分钟


文:小雪(公众号咏律),公司法务


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详述了2017年度重庆、上海、北京、苏州、绍兴、佛山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类型及赔偿标准。文中图表总结了上述各地不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以及与伤残津贴、丧葬补助费等计算有关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常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工致残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工伤职工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费用则须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等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和康复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各地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各地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四、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但其须符合下述条件:


1.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2.所配置的辅助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以及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工伤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且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原工资福利”中是否包含加班费,各地规定不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规定,原工资福利不包括加班工资。在“上海卡比特家饰地毯有限公司与张友加劳动合同纠纷案”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原审法院剔除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无不当。而在“北京昌平京都府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劳动争议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是工资组成部分,由此计算停工留期待遇并无不当。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杨秀兴,佛山市南海意进同发五金喷塑厂与劳动争议案”中也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包含加班费。


停工留薪期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各地对停工留薪期具体如何确定亦有不同规定:


1.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重庆、北京依照本地发布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确定。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佛山依照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海、苏州、绍兴依照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诊断证明书。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发,职工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六、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及鉴定检查费用则由申请者承担,如《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获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因各地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不一,其生活护理费的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而广东省的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享有生活护理费。且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但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对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比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九条规定按工伤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第九条规定,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停工留薪期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八、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支付对象以及支付主体具体如下:




而各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如下:



各地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下: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支付对象以及支付主体具体如下: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均为以下两类: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其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职工。

而最高法公报案例“候宏军与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北京、上海、绍兴地区均规定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相同,具体如下:



重庆、苏州、佛山地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不一,具体如下:



十一、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为67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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