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吉祥号码能否成为受贿罪对象

 新屏轩 2017-10-21

[案情]

张某和李某夫妇均在某局工作,张某为办事员,李某为局长。2012年5月,某局团购住房,为多得一套住房,二人协议离婚,但未分割财产也未分居。同年7月,张某同学王某之子欲进入某局工作,因名额有限未被录用,王某遂找张某帮忙,并表示事成后给予感谢。事成后王某送5万元给李某,李某以自己马上要退休不能受影响为由予以拒绝,王某说等退休后再说,李某未置可否。李某退休后,王某以6万元从移动公司拍得一个尾号为666666的手机号码送给张某,并告知其价格。该号一直由张某使用至案发。


[评析]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至始至终存在意思联络,在得知张某收受王某6万元竞拍得来的手机号后,李某也没有让其退还,手机号通过竞拍得来,属于刑法上具有特殊价值的财物,因此,李某构成受贿罪。

首先,李某和张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表面上看,李某与张某已协议离婚,实际上,李某明知手机号是王某对自己之前利用职务之便谋私的回报;王某行贿,李某以退休为由推脱,王某提出待退休后报答,李某未拒绝;在得知张某收到王某赠送的吉祥号后,李某认可。本案中,李某没有拒绝王某的行贿,更没有劝张某退还该手机号,体现李某对王某行贿和张某受贿是一种明知,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私的回报,李某明显意识到这种对价关系,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事先无通谋而事后收受型的受贿。

其次,该吉祥号码完全符合受贿罪对象的要求。该号码是王某通过拍卖竞拍得来,其6万元的价格是得到公众普遍认可的,具有实际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属于具有特殊价值和特殊意义的新型财物。

因此,本案受贿的数额应该认定为6万元。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